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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阳中心城市城中村改造实施办法的通知

  第七条 城中村改造,要根据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规划设计条件,按照因地制宜、合理布局的原则,编制改造修建性详细规划,报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编制城中村改造修建性详细规划要充分听取村民意见,实行一村一案。
  第八条 城中村改造居住区的规划设计按照《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进行编制。同时,合理规划公共绿地、停车场以及中小学、幼儿园、社区服务中心等公共服务设施。
  第九条 城中村改造的各项建设要严格规划审批程序,加强规划监督管理,并纳入全市土地开发供应计划。
  未依照规划进行改造建设的,城市规划部门不得为其办理规划手续,国土资源部门不得为其办理用地手续,房产管理部门不得为其办理房产登记,并由市城市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违法建设工程查处。

第三章 土地管理

  第十条 城中村改造范围内的国有土地,由市人民政府依法收回;集体土地由市人民政府依法征收归国有,统一纳入城中村改造。
  第十一条 城中村改造范围内的居民安置用地及城市公共设施、基础设施用地,以划拨方式供给。
  第十二条 城中村改造范围内的开发用地,可以采取净地或毛地出让。
  第十三条 城中村集体土地依法归国家所有后,尚未纳入改造范围的土地,其合法使用权人、土地用途不变;原农用地承包人可继续承包经营。但因实施规划需要使用该土地的,应当服从城市规划的需要,由市人民政府依法收回。
  第十四条 转为国有的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但任何单位不得无偿调用。
  第十五条 城中村改造范围内的土地,在保证安置用地(包括居民拆迁安置用地和经营性用房安置用地)、公共设施用地和开发用地后,剩余土地纳入市土地储备中心收购储备。

第四章 建设、拆迁和补偿安置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列入改造范围的城中村要停止一切与实施城中村改造规划无关的建设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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