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南阳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南阳市中心城市城中村改造实施办法部分条款的决定(发布日期:2011年11月2日,实施日期:2011年11月2日)修改南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阳中心城市城中村改造实施办法的通知
(宛政[2007]12号)
宛城区、卧龙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南阳中心城市城中村改造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南阳市人民政府
二○○七年三月十四日
南阳中心城市城中村改造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城市化进程,改善城市环境,提高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水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中心城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中村,是指在中心城市规划区域范围内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并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为形式的农民聚居村落。按照城市总体规划要求,改造范围内以居住用地性质为主的村庄,可以列为城中村改造对象。
第三条 中心城市建成区范围内城中村改造的规划、建设和管理,适用本办法。建成区之外城中村的改造,经市城中村改造领导小组批准后,也可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市城中村改造领导小组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市的城中村改造工作。
宛城、卧龙区人民政府及高新区管委会城中村改造领导小组在市城中村改造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具体负责本区范围内城中村改造的组织实施。
规划、国土资源、建设、房管、民政、公安、财政、劳动保障等有关部门要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城中村的改造管理工作。
第五条 城中村改造实行统一规划、统一供地、统一政策、分步实施的原则,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依法保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统筹兼顾国家、集体、个人及投资者的利益。
第二章 规划管理
第六条 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在城市总体规划指导下,科学编制城中村改造规划和区域控制性详细规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