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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阳市城区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第五十八条 各级政府及人口计生部门对流动人口应和常住人口同等对待,纳入总人口统计,共同宣传、共同管理、共同服务。
  应为流入已婚育龄妇女免费提供避孕节育 、 优生优育 、 生殖保健等方面的咨询服务 ,保障他们免费享有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
  关心流动人口的生产 、 生活 ,有关部门应对实行计划生育的流动人口家庭在就业 、 就医 、 子女入托 、 上学等方面提供优惠服务 。

第八章 技术服务

  第五十九条 社区居委会要依托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或社区卫生资源,开展计划生育服务。
  对具备技术服务条件的街道 、 社区 ,要在社区进行技术服务 ,不具备技术服务条件的 ,一律由街道择优指定市县区计生服务站或社区卫生医疗机构进行服务 。
  社区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应按照就近 、 方便群众的原则进行 。积极开展人性化服务 、 上门服务等活动 。
  第六十条 社区和受依托的计划生育服务机构主要开展以下服务:
  (一)做好对居住在本辖区内育龄群众避孕节育 、 生殖保健服务知识的宣传咨询 ,指导群众选择安全 、 可靠的避孕方法 ,开展知情选择 。
  (二)每季度对居住在本辖区内的已婚育龄妇女(包括流动人口)进行健康检查 ,并将检查结果反馈至街道(乡镇)计划生育办公室 ,录入PFP . MIS管理系统 。
  (三)在自愿基础上 ,每年为居住在本辖区的已婚育龄妇女进行一次生殖健康检查和妇科病普查普治工作 。
  (四)定期对采取避孕节育措施出现异常情况的育龄妇女进行访视 。
  第六十一条 所有已婚育龄妇女康检对象应按时参加其居住地社区居委会组织的健康检查。对未按时参加健康检查的,由社区居委会、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通知其工作单位,由工作单位督促其参加健康检查。拒不参加健康检查的,按照《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有关规定处罚。
  第六十二条 确保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享有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的避孕节育技术服务。
  第六十三条 社区计划生育服务站或依托的服务机构应达到规定的卫生和消毒条件,严格执行各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规范和操作规程,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
  第六十四条 健全避孕药具发放网络,保持免费发放渠道畅通,通过扩大普及发放点,设立自动售套机等措施,增强避孕药具易得性和可取性。

第九章 监督考评

  第六十五条 按照逐级考核与属地考核相结合的原则,市对县市区、县市区对街道(乡镇)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逐级进行考核,街道对辖区内社区和各级各类组织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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