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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阳市城区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第四十九条 社区居委会要按照科学合理、操作性强、行之有效的原则制定、公开计划生育自治公约或章程,加强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第五十条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可以委托社区居委会在自愿、平等的基础上,与辖区计划生育服务对象签订计划生育合同,利用合同推动计划生育规范化管理。
  第五十一条 建立社区计划生育违法生育举报制度。通过设置举报箱,公开举报电话,实行居民自我监督。
  第五十二条 社区居委会每年定期组织居民或居民代表对社区居委会计划生育工作进行评议,根据评议结果改进和完善管理服务工作,对居民评议意见较大、工作职责履行不好的工作人员应及时予以调整。

第七章 流动人口管理

  第五十三条 对流入人口实行信息申报制度。流动人口流入现居住地一周内,房屋出租、出售、出借户主或单位应将其入住信息告知社区居委会计生专干;社区居委会计生专干接到告知后应及时上门采集和核实流动人口基本信息,并将信息上报街道(乡镇)计划生育办公室;街道(乡镇)计划生育办公室应及时将流入人口基本信息登录到PFP.MIS管理系统。
  第五十四条 户籍地和现居住地应加强双向交流。交流的方式可以通过全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交换平台进行,也可以通过信函、电话等多种形式进行信息交流。
  第五十五条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在流入人口育龄妇女到达现居住地15日内,应及时查验其《流动人口婚育证明》。要将记载的婚育、节育情况与本人实际情况核对,加盖有关审验章,进行登记。对未持《流动人口婚育证明》者,应书面责令其限期补办。属于省内流动的,督促其在30日内回户籍地补办。对跨省流入的,由本人提供婚育、节育情况或通过信息平台、公函、电话等核实其婚育节育情况后,可由现居住地为其办理临时《婚育证明》,临时《婚育证明》有效期3个月,且只能办理一次。逾期仍未按规定补办《婚育证明》的,按照《河南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处理。
  第五十六条 对流入人口实行计划生育合同化管理。用工单位、出租房户、社区居委会要与流入人口签订计划生育合同,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
  第五十七条 对户籍在本市区内拟流入到外省的,可在户籍所在街道(乡镇)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在本市区内有固定的住所的,也可在现居住地街道(乡镇)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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