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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阳市城区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第四十条 在县市区人口计生行政部门或委托的街道(乡镇)立案调查后,当事人故意迁往其他地方躲避调查的,原则上仍有原立案单位进行调查、处理,迁入地人口计生行政部门配合,特殊情况经双方协商也可将案件移交新迁入地管辖。
  第四十一条 双方或多方对计划生育案件管辖权有争议的,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在15日内提请双方共同的上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裁决。
  第四十二条 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应按标准执行,不允许多征或少征,首次征收到位率应达70%以上。
  第四十三条 流动人口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应严格按照国务院《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执行。一地已处理的另一地不得因同一事实再次处理。
  第四十四条 行政执法案卷应及时归档,指定专人负责。案卷要整齐、统一,一案一卷,每卷应有原信访件、立案审批表、询问笔录、结案报告、行政征收决定书、送达证、发票复印件、分期交款计划、节育措施证明、党政纪处分等内容。
  第四十五条 建立健全行政执法案件上报制度,每季度各县市区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应将本辖区行政执法案件分类汇总后报市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备案。

第六章 政务公开

  第四十六条 街道(乡镇)、社区计划生育办公场所应有醒目的标志。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有社区居委会分布图,社区居委会应有家属楼(居民点)、楼栋、分布图以及楼院(片)长、楼栋长姓名及联系方式等内容。
  第四十七条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设立便民服务大厅,设立固定性、永久性公开栏。
  第四十八条 按照依法公开、真实公开、注重实效、有利监督的原则,全面推行计划生育政务公开,提高工作透明度,保障党员、干部、职工及育龄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 、 社区居委会应在醒目地方公开人口和计划生育政策 、 奖励优扶政策 、 限制处罚政策 ;公开罚款 、 社会抚养费和行政收(免)费的项目 、 标准 、 程序和上缴情况 ;公开生育证 、 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 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 病残儿鉴定等办理程序 、 办理时限 、 申报条件 、 审批结果 ;公开当年出生人数 ,二孩生育证发放名单 ;公开办事机构 、 办事程序 、 工作地点 、 办理时间 、 咨询电话 、 监督投诉电话等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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