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重视提高计划生育队伍素质,加强对计生专(兼)职干部的培训和教育,定期组织计生干部学习人口和计划生育政策法规、业务知识和生殖保健知识,不断提高管理服务水平。
第二十条 保障城区计划生育经费投入足额到位,加快基层基础建设。
各县市区政府要对城区人口计生工作经费单独列出预算 ,把常住人口和流动人口纳入统计口径 ,按省定人均计划生育事业费标准足额投入到位 ,并确保社区居委会工作人员工作补贴落到实处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要确保城区无明确主管单位的计划生育家属楼院(片)长 、 楼栋(组)长工作补贴落到实处 ;保障社区计划生育各项免费技术服务项目经费和计划生育家庭奖励优惠政策全部足额兑现 。
第三章 统计与信息管理
第二十一条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以现居住地政府和群众自治组织为主,负责本辖区常住人口和流动人口的信息采集和处理工作。
第二十二条 采集信息应通过调查、走访、座谈、信访、网上收集、部门信息获得等多种方式进行,建立纵向和横向的信息采集渠道。
社区居委会 、 家属楼院(片)长 、 楼栋长通过集中清理摸底 、 平时入户走访 、 开展宣传咨询服务等形式了解掌握辖区居民的计划生育信息 ,填写信息变动单 ,按月上报街道(乡镇)计划生育办公室 。
街道(乡镇)计划生育办公室通过审核办理生育证 、 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 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等有关证件以及组织已婚育龄妇女康检等工作掌握计划生育信息 ,并及时与当地民政 、 卫生 、 公安 、 劳动等相关部门联系通报结婚 、 怀孕 、 出生 、 婴儿入户 、 流动人口 、 已婚育龄妇女迁移等信息 。
驻城镇各单位每季度向本单位职工居住地及时通报本单位职工的结婚 、 怀孕 、 出生 、 节育 、 流动人口等信息 。
第二十三条 拓宽信息采集领域,信息采集不但注重人口迁移、流入、流出、新婚、出生、节育、死亡等基本信息,还要加强对育龄群众生育取向、家庭生活质量和生殖健康状况的调查,围绕群众多元化的需求,进行分类、整理、汇总和分析。
第二十四条 人口计生信息实行计算机管理,街道(乡镇)要指定专人负责,每月对信息数据库进行更新。
第二十五条 对间接采集的信息要进行整理分解,下发到现居住地社区居委会核对落实,发现不在本辖区居住的要及时通报到现居住地或有关的街道(乡镇)计划生育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