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阳市城区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宛政[2007]5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中央、省属驻宛各企事业单位,市管各企业和大中专院校:
现将《南阳市城区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南阳市人民政府
二○○七年五月二十六日
南阳市城区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我市城区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服务水平,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城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实行“属地管理、法人负责、居民自治、社区服务”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新机制。
第三条 在各级政府统一领导下,各部门协调配合,社会共同参与,综合治理城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
第四条 城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实行属地管理。街道(乡镇)统一管理驻本辖区各级各类组织以及辖区内常住人口、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
第五条 城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坚持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街道(乡镇)对承担的具体计划生育职责和目标要进行分解,明确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第六条 各级各类组织实行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计划生育责任制,协助本单位工作人员现居住地,共同做好本单位工作人员的计划生育工作。系统内主管单位要加强对所属单位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指导、监督。
第七条 坚持清理清查制度。街道(乡镇)、社区应每季度组织人员对辖区内的家属楼院、沿街门店进行一次集中清理清查,及时掌握各种人口计生信息,落实各项人口计生管理服务措施。
第二章 机构与队伍建设
第八条 街道(乡镇)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服务机构要按照要求建好康检室、人口学校和综合服务大厅,配备与工作任务相适应的专职计划生育工作人员和技术服务人员,工作人员应具有中专以上文化程度,具备行政执法资格或技术服务人员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