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招标文件的组成包括:
(一)投标通知书 ;
(二)投标须知 、 投标书文本格式和相关文件 ;
(三)对招标文件进行的必要澄清或修改发出的补充通知及招标答疑纪要 ;
(四)经市城市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的项目选址意见 、 规划设计要点及用地坐标图 ;
(五)评标标准和方法 ;
(六)建设项目合同书文本格式 ;
(七)开发补偿协议书文本格式 ;
(八)其他有关文件 。
第十条 投标人应严格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内容和要求认真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的组成包括:
(一)商务标书 :
1 、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
2 、 投标人的营业执照 、 资质证书和资信证明 、 诚信行为记录文件 ;
3 、 投标人累计开发和竣工住宅建筑面积的有效证明材料 ;
4 、 投标书和投标人情况介绍 。
(二)技术标书 :
1 、 土地补偿和拆迁 、 安置方案 ,项目开发建设的组织实施方案及建设进度计划 ,开 、 竣工及交付使用时间等 ;
2 、 项目造价概算书 ;
3 、 对实施本项目的创新思路 、 可行性方案和优惠条件等 。商务标书和技术标书应独立装订成册 ,分别密封包装 ;技术标书内的所有投标文件资料不得有任何与投标人有关的名称和记号 。
第十一条 投标执行人不是法定代表人的,应在投标文件中附有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属联合体投标的,其商务标书中应附有联合体各方签订的共同投标协议书。
第十二条 经资格预审合格,投标人应交纳投标保证金(具体数额在招标文件中予以明示),投标保证金必须是有效转账支票或汇票。
投标人应在交纳足额投标保证金后才能进行投标 。未中标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应在招标人确定中标人的当日内 ,全额退还未中标人 ,不计利息 。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回投标的 ,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 。
第十三条 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如有疑问,可以在规定的投标截止日期15个工作日前,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人提出查询。
招标人的标的物内容如有变化 ,招标人应在规定的投标截止日期15个工作日前 ,以书面形式向每一位潜在投标人发出补充通知 ,其补充通知视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内容与原发出的招标文件不符或有冲突的 ,以补充通知为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