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符合以下条件的(净地)可以进行招标投标: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权属无争议,用途符合城市规划要求;
(二)选址意见和规划设计要点已经市城市规划主管部门批准;
(三)土地补偿和拆迁、安置工作完成,无遗留问题;
(四)地块界址桩埋置齐全,围墙按四址范围砌筑合格;
(五)用地范围内地上无建(构)筑物,无建筑垃圾,地表自然平整。
招标人会同市土地储备中心,对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进行收购储备。储备项目符合以下条件的(毛地)也可以进行招标投标:
(一)土地用途符合城市规划要求;
(二)选址意见、规划设计要点和用地范围坐标图经市城市规划主管部门批准;
(三)土地划拨方案经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同意并报市政府批准;
(四)土地补偿和拆迁安置的可行性方案能够得以落实;
(五)用地范围无争议。
第七条 符合以下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简称投标人),可报名参加投标:
(一)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具备房地产开发资质,具有较强实力和良好业绩的;
(二)具有较高的社会信誉度,诚信行为记录良好 ;
(三)有足够用于拆迁安置补偿的资金和不少于该项目概算总投资30 % 的建设资本金储备 。两个以上(含两个)具备报名资格条件的 ,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 ,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参加投标 。资质等级不同的投标人组成联合体投标的 ,以资质等级低的核定报名条件 。
第八条 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程序:
(一)发布招标公告 ,编制招标文件 ;
(二)投标人报名 ;
(三)招标人对投标人进行资格预审 ,对预审合格并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投标人发出投标通知书 ;
(四)投标人购买招标文件 ,招标人组织投标人实地考察和答疑 ;
(五)投标人编制投标书 ,进行投标 ;
(六)招标人组织开标 、 评标 、 定标 ,发出中标通知书 ;
(七)签订 《 南阳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合同书 》 (以下简称建设项目合同书) ;
(八)签订 《 南阳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开发补偿协议书 》 (以下简称开发补偿协议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