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阳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法人招标投标暂行办法的通知
(宛政[2007]6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现将《南阳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法人招标投标暂行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南阳市人民政府
二00七年六月二十二日
南阳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法人招标投标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法人招标投标行为,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
建设部等四部委《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建住房[2004]77号),结合我市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市区范围内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法人招标投标活动(简称项目法人招标)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 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项目法人以公开招标的方式确定。
第四条 市房产管理局主管市区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法人招标工作。市经济适用住房开发中心负责市区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的前期工作和项目招标投标的有关具体工作。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评标委员会(以下简称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评标委员会的专家组成,由招标人采取随机抽取方式,从政府有关部门组建的评标专家库中确定。市财政、发改、物价、建设、国土、规划和监察部门对招标投标工作依法实施监督。
第五条 招投标方式
(一)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招标项目向社会公示,以竞价方式进行公开招投标。
(二)标底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按照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有关规定,会同房管部门确定。
(三)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的招标范围、招标组织形式、招标方式应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