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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保护局转发《关于防范尾矿库垮塌引发突发环境事件的通知》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保护局转发《关于防范尾矿库垮塌引发突发环境事件的通知》的通知
(新环自发[2006]308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环保局,各地、州、市环保局:
  2004年以来,全国多个省市发生因尾矿库或电厂灰渣库垮塌事故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对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及环境安全构成严重威胁。为严格防范尾矿库垮塌引发突发环境事件,最大限度地减少污染损害,确保环境和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国家环保总局、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联合下发了“关于防范尾矿库跨塌引发突发环境事件的通知”(环发[2006]132号),对进一步加强矿山的环境和安全管理工作提出了要求。
  现将《关于防范尾矿库垮塌引发突发环境事件的通知》(环发[2006]132号)转发给你们,请你们接此通知后,按通知要求,联合对辖区内的矿山企业和电厂灰渣库开展一次全面排查,在11月30日前将检查结果上报至专项整治办公室。
  结合我区实际情况,请你们重点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一、对辖区内的所有矿山企业和电厂灰渣库开展一次全面排查,全面掌握尾矿库情况。
  二、对违规设计、超量储存、超期服役、有险情,特别是影响饮用水安全的要纳入全年专项整治工作内容进行集中整治、挂牌督办,彻底消除环境安全隐患。
  三、对在建的尾矿库要进行环境安全评估,并制定安全应急措施。要严把尾矿库环保竣工验收关,没有通过安全评估的尾矿库不得通过验收。
  四、对关闭停用的尾矿库,要明确环境安全管理责任。尾矿库闭库工作及闭库后的环境安全管理由原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解散或关闭破产企业尾矿库的管理工作,由生产经营单位出资人或其上级主管部门负责,无上级主管部门或出资不明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管理单位。
  五、与当地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共同监督指导企业制定尾矿库安全应急预案,预案要与当地政府环境应急预案相衔接。

  联系人:李 涛
  电 话:2337929

  附件:国家环保总局、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防范尾矿库跨塌引发突发环境事件的通知》(环发[2006]132号)(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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