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菜地认定:属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菜地
(一)城市郊区常年种植蔬菜的土地或者养鱼、虾等的养殖水面;
(二)当年虽未种植蔬菜,但在一年前一直种植的老菜地;
(三)由市菜办规划并经市政府确认的菜地。
第八条 征收程序
(一)用地单位或个人(含农村自征地)在征用菜地前,应向市菜办提出申请,市菜办会同市国土资源局确认为菜地后,市菜办出具菜地认定证明;
(二)用地建设单位应凭菜办出具的菜地认定证明,自觉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三)属政府划拨的土地,市国土资源局凭菜办出具的菜地认定证明,按标准收取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后,菜地的使用权方可划拨,建设单位方可开工建设;
(四)属政府出让的土地,由市国土资源局向市财政部门出具占用菜地清单,市财政部门按标准提取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存入专户。
第九条 基金的征收标准:南阳市郊区每亩2万元。
第十条 国家明文规定予以减免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的项目,由征地单位向市菜办提交书面申请和有关材料,市菜办初审后提交市政府审批并办理相关减免手续。
第十一条 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属非税收入,要纳入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十二条 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要实行年度财政预算管理,收支纳入部门综合预算。市财政局会同市菜办按财政年度编制汇总下年度基金收支预算,并依照财政有关规定办理菜地基金核拨手续和拨款。年度终了,市菜办应根据市财政部门要求及时编报基金决算。
第十三条 征收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应使用“河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专用票据”,市菜办应到市财政部门办理票据使用证,据此购领使用票据。
第十四条 征收的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应主要用于宛城区、卧龙区及高新区辖区的新菜地开发建设(投入各区的数额原则上与征收比例相一致)。
第十五条 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主要用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