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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阳市农产品市场准入实施办法的通知

  第九条 实施农产品包装和标识管理制度。按照《农产品包装与标识管理办法》的规定,经认证的农产品应当实行包装销售。在包装物或者标识上应当标明产品的品名、产地、生产者、生产日期、保质期、产品质量等级等内容。
  农产品在包装 、 保鲜 、 贮存 、 运输中所使用的保鲜剂 、 防腐剂 、 添加剂等材料 ,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技术规范 。
  属于农业转基因生物的产品 ,应当按照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标识 。
  第十条 推行农产品质量追溯制度。按照从生产到销售的每一个环节可相互追查的原则,逐步建立农产品生产、加工、运输、储藏(保鲜)、销售等各个环节登记制度。农产品生产加工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应当建立农产品生产档案,记载使用农业投入品的名称、来源、用法、用量和使用、停用的日期及植物病虫草害的发生和防治情况。农产品销售者在购进农产品时应当索要农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并向农产品购买者出示有关农产品质量的证明。实现农产品生产记录可查询、产品流向可追踪、质量安全责任可追究的目标。
  第十一条 实行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制度。市城区内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大型超市应当自建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室或检测点,完善检测检验制度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加强检测检验档案资料的管理。发现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应当要求销售者立即停止销售,并向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第十二条 严格监督检查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有关规定,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要求,制定并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计划,负责对生产中或者市场上销售的农产品进行监督检查。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查中,可以对生产、销售的农产品进行现场检查,调查了解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有关情况,查阅、复制与农产品质量安全有关的记录和其他资料。对经检测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有权查封、扣压。农产品生产者、销售者对检测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检测结果时起4小时内申请复检。因检测结果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三条 实行举报奖励制度。鼓励单位和个人对农产品质量安全进行社会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违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行为进行检举、揭发和控告。有关部门收到相关的检举、揭发和控告后,应当及时处理。对有重大问题的举报和揭发,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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