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农产品质量检测中心负责对全市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超市、量贩农产品检测结果进行不定期检查;对农贸市场、超市、量贩的农产品进行监督抽查;对有争议检测结果进行复检和仲裁;对农产品质量安全违法案件进行查处。
畜产品检测由市畜牧局检测机构负责,检测结果定期报送市农业局汇总;水产品、林产品、粮食产品和畜牧局检测机构不能检测的畜产品等可委托市农产品质量检测中心检测。
第五条 凡进入市场销售的农产品,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安全标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产品,不得销售:
(一)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 、 兽药或者其他化学物质的 ;
(二)农药 、 兽药等化学物质残留或者含有的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 ;
(三)含有的致病性寄生虫 、 微生物或者生物毒素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 ;
(四)使用的保鲜剂 、 防腐剂 、 添加剂等材料不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技术规范的 ;
(五)其他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 。
第六条 根据质量认证情况,所有入市的农产品采取“凭证入市免检、索证抽检和现场检测”三种不同方法,进入市场销售。
(一)凭证入市免检 。经具有认证资格机构认证的农产品 ,包括无公害农产品 、 绿色食品和有机农产品 ,实行入市免检制度 ,凭认证证书和专用标志直接进入市场销售 。
(二)索证抽检 。经认定的无公害农产品生产基地生产的农产品 ,凭产地认定证书和产品检测合格证明可直接进入市场销售 ;无产品检测合格证明的 ,进行现场检测 ,合格的可进入市场销售 。
(三)现场检测 。未取得认证或认定的农产品 ,实行逢进必检制度 。每天由市场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室检测 ,检测合格的 ,准予进入市场销售 。
第七条 实行农产品质量公示制度。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和大型超市,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立农产品质量安全公示牌,每天将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结果进行公示,标明每种农产品的产地、采收日期、质量等级、销售价格等内容。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每周公布一次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信息。
第八条 实行重点消费场所农产品质量承诺制度。星级以上宾馆、饭店及学校、幼儿园等集体食堂必须购买经认证的无公害农产品或经检测合格的农产品,并就所使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情况向消费者作出承诺。鼓励无公害农产品经销实体对宾馆、饭店、学校、幼儿园等集体食堂实行集中配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