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阳市农产品市场准入实施办法的通知
(宛政[2007]7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南阳市农产品市场准入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从2007年9月1日起施行。现予印发,请结合实际,抓好落实。
南阳市人民政府
二○○七年八月四日
南阳市农产品市场准入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场准入,是指对经认证的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和经检测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指标要求的农产品,准予进入市场销售;对未经认证或经检测不合格的农产品,禁止进入市场销售的管理制度。
第三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农产品生产、经销、监管的单位和个人,均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农产品市场准入工作按照分级负责、条块结合、以块为主和分品种、分区域、分步骤实施的原则进行。
南阳市中心城区从2007年9月1日起,首先对蔬菜、水果实行市场准入制度;2008年1月1日起对畜产品、水产品实行市场准入制度;2008年7月1日起对粮食实行市场准入制度;2009年1月1日起,对国家认监委和农业部发布的农产品认证目录上所有农产品实行市场准入制度。各县市城区农产品市场准入工作应从2008年7月1日开始实施,2009年1月1日起在全市范围内全面实施农产品市场准入制度。
市农业局负责全市农产品市场准入工作的组织协调与监督管理,对全市农产品进行监督抽查,对农产品质量安全违法案件进行查处,统一收集汇总发布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和消费预警,处理农产品质量安全应急事件。
市畜牧局、水利局、林业局分别协调指导畜产品、水产品、林产品(干果)市场准入工作。市工商、卫生、质量技术监督、粮食、物价、环保、公安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农产品市场准入制度实施的有关工作。
宛城区、卧龙区、高新区负责辖区内农产品市场准入的组织实施和日常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