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关于个人所得税明细申报范围的重申
根据《上海市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明细申报暂行办法》第三条规定,扣缴义务人向个人支付《
个人所得税法》第
二条规定的应税收入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支付个人收入的明细资料,但向个人支付下列应税所得除外。
1、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
2、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3、储蓄机构向储户支付的储蓄存款利息所得;
4、证券兑付机构向企业债券持有人兑付的企业债券利息所得;
5、股份制企业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向股民支付的股息、红利所得;
6、税法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由指定机构统一代扣代缴的应税所得。
四、关于“税款所属期”
目前打印的《完税证明》上,“税款所属期”与纳税人取得“所得所属期”相差一个月,难以体现纳税人上年度实际取得所得的缴税情况。为使2008年起打印《完税证明》上的“税款所属期”与纳税人在会计年度取得所得所属期保持一致,今后每年2月底前汇总打印纳税人上一会计年度所得所属期实际已缴入库税款(上一年度2月份到当年度1月份期间实际入库的税款),并顺延打印和邮寄完成时间一个月。
五、关于工作要求
(一)确立“全员、全额”管理的推广方向和意识
1、“全员、全额”管理是指凡取得收入的个人,无论收入额是否达到个人所得税的征税标准,均应就其取得的全部收入,通过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明细申报或个人自行申报,纳入税务机关管理。在具体执行过程中,各单位应对扣缴义务人的明细申报人数与该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申报的职工工资列支人数进行比对,要加强实地核查,确保“全员、全额”管理工作的全面落实。
2、发挥“法人库”平台的作用,落实对本行政区划内企业,特别是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等单位的信息掌握,实施个人所得税明细申报的全户管理。
(二)加大宣传、辅导
各单位要通过各种手段(如媒体、财税网站、培训、办税服务厅张贴告知书等)强化宣传与辅导,引导纳税人和扣缴单位养成个人基础信息要准确录入、及时更新、动态维护的习惯;培养纳税人和扣缴单位随时关注个人所得税相关税法知识的意识,确保个人信息档案的真实性、时效性和有效性,为今后准确开具、邮寄《完税证明》和提高年所得12万元以上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率打下扎实的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