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地税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进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沪地税征[2007]13号)
各区县税务局,市财税三、七分局:
按照2005年7月市局印发的《上海市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明细申报暂行办法》要求,全市税务系统积极推进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明细申报制度,三年多来,本市已初步建成个人所得税信息管理数据库,并按时为纳税人提供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以下简称《完税证明》)。为进一步提高本市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效率和税务机关纳税服务水平,为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提供多种快捷方便的申报方式,现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进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7]97号)精神,就加强本市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管理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个人基本信息表》的采集和维护
针对目前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明细申报系统及年所得12万元以上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工作存在的问题,市局将对现有系统实施升级并增设以下功能:
(一)在客户端增设明细申报系统升级版本的校验功能,确保本市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明细申报系统的统一性。
(二)在客户端增设纳税人身份证号码和姓名唯一性的校验功能,确保个人身份的唯一性。
(三)将原《个人基本信息表》中的“住址”栏改为“有效联系地址”,并将“有效联系地址”、“邮编”等栏目设定为必须录入项目。
(四)对应填写未填写必录项目的,客户端将弹出对话框提示不能保存已有信息的功能。对上门申报企业必录项未填写完整的,请其填写完整后再予申报。
(五)对采集的客户端信息,各单位应当于每月申报结束后的5个工作日内,利用综合征管系统“个人登记信息校验”功能,抽取扣缴单位录入的错误信息数据下发税收管理员,督促扣缴单位在下一次申报前完成个人登记信息的纠错。对未按规定实施信息纠错的,申报将不会成功。
二、关于个人所得税明细申报升级版软件的实施时间
市局于9月底前,完成个人所得税明细申报软件的升级工作并下发各单位,同时,将客户端升级版软件挂在上海财税网站上,10月份各单位对扣缴义务人进行培训辅导,扣缴义务人可登陆上海财税网自行下载或自带电子介质向各单位办税服务厅申报窗口拷贝升级软件。11月征期正式起用升级后的申报软件。凡使用原申报软件的,申报将不会成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