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或青少年保护部门应当落实具体职能部门负责农民工子女校方责任险工作,确定专(兼)职人员办理有关工作。对农民工子女学校发生伤害事故给予必要的指导与帮助。
三、以统一投保校方责任险为契机,加强对农民工子女学校的管理,促进农民工子女义务教育发展
为承担农民工子女义务教育的农民工子女学校统一投保校方责任险是促进农民工子女义务教育发展的一个突破口,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以此为契机,加快相关制度建设,加强监督与管理,建立有效的服务机制,引导农民工子女学校健康发展。
1.加强农民工子女学校安全工作。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将农民工子女学校校园安全工作纳入日常工作范围,把对农民工子女学校安全检查指导列入工作议程。督促学校建立健全并落实安全管理制度,建立安全预警机制,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建立学校安全工作考核体系、安全工作责任制和事故责任追究制,指导农民工子女学校有针对性地开展学生安全教育,不断提高教育实效。
2.农民工子女学校应当不断改善办学条件,确保学校教学设施、教学用具、生活设施等办学条件符合国家安全质量标准和规定;定期对教育、教学等设施进行检查,加强日常维护,及时予以维修、更换;落实安全制度和消防工作责任制,建立学生安全信息通报制度和安全工作档案。
3.学校责任事故由保险公司予以理赔,但并不免除负有责任的学校及其他人员的法律责任。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行政法律责任,保险公司可以依据保险法律规定启动索赔机制,要求相关责任人员承担经济责任。
4.对于发生重大或屡次发生伤害事故的学校,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要求限期整改,并可以给予警告、限制招生,直至取缔等处理。对于管理规范、制度完善、安全工作成效显著的学校,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应当给予奖励,对学校安全设施设备给予支持或资助。
5.保险公司应当加强对农民工子女学校风险勘查,为农民工子女学校配备保险顾问,帮助农民工子女学校提高风险防范意识,努力减少伤害事故发生。
农民工子女学校安全工作事关社会稳定,为农民工子女学校统一投保校方责任险是一项惠及普通百姓,保护未成年人的民心工程,各级教育行政部门、青少年保护部门以及农民工子女学校举办者要从大局出发,从细处着手,认真做好统一投保有关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