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农民工子女学校统一投保校方责任险工作的具体要求
(一)保险对象
本市行政区域内、为农民工同住子女提供义务教育服务,且已在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登记备案的农民工子女学校。
(二)投保程序
1.农民工子女学校填写“承担农民工子女义务教育的农民工子女学校基本情况登记表”,向办学地所在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2.在农民工子女学校就读义务教育阶段的学生填写“在沪农民工子女信息表”,经本市暂住地村民委员会或居民委员会盖章确认,由就读学校汇总后报所在区县教育行政部门。
3.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汇总学校情况登记表与学生信息表后,即直送保险公司,作为投保与理赔依据,同时报市教委备案。
4.若发生学生伤害事故,在医疗终结后,农民工子女学校举办者与受伤害学生及家长就责任分担、伤害赔偿等事宜进行协商。保险公司依据有关规定提出理赔方案,并将理赔款汇入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指定的帐户,支付给受伤害学生。有关各方若对保险公司提出的理赔方案有异议,可以通过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区县青少年保护部门协调,或通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
5.在投保年度内发生学生人数增减变化,农民工子女学校应当在学生报到或离校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书面报告区县教育行政部门,经核定后即纳入保险保障范围。
(三)学校责任
1.所有农民工子女学校应当符合国家以及本市关于农民工子女学校的基本办学条件,并向办学所在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办理备案登记手续,自觉接受学校所在区县卫生、消防、交通、公安等行政部门的监督与管理。
2.农民工子女学校的举办者是学校安全第一责任人,学校应当建立完善相关制度,加强日常管理,确定专人负责学校安全及校方责任险有关工作。
3.发生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根据现有条件和能力及时采取措施救护受伤害学生,及时通知受伤害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同时报告保险公司、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和青少年保护部门。
4.伤害事故处理结束后,农民工子女学校举办者应当撰写伤害事故书面总结,报所在区县教育行政部门,认真总结教训,改进管理,防止类似事件再次发生。
(四)保险及管理部门职责
1.保险公司应当加强学校风险勘查,指导学校做好事故防范工作,积极参与学生伤害事故的处理,帮助学校解决矛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