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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教委、市青保委关于为承担农民工子女义务教育的农民工子女学校统一投保校方责任险并做好相关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教委、市青保委关于为承担农民工子女义务教育的农民工子女学校统一投保校方责任险并做好相关工作的通知
(沪教委法〔2007〕19号)


各区县教育局、浦东新区社会发展局,各区县青少年保护委员会: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农民工子女义务教育的精神,为在本市的农民工同住子女接受义务教育提供安全保障,根据在本市中小学已推行多年的统一投保校方责任险所取得的工作经验,市教委、市青保委经研究决定,自2007年10月1日零时起,统一为本市承担农民工子女义务教育的农民工子女学校(以下简称“农民工子女学校”)投保校方责任险。为做好此项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高度,认识理解做好农民工子女学校校方责任险工作的重要意义

  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农民工问题,制定了一系列保障农民工权益的政策措施,要求流入地政府承担起农民工同住子女义务教育的责任。按照《义务教育法》规定,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适龄儿童均享有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关于进一步做好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义务教育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3〕78号)和《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本市农民工工作的实施意见》(沪府发〔2006〕44号)等文件都要求为农民工同住子女提供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条件,将农民工子女义务教育纳入当地教育发展规划,列入教育经费预算,加强对承担农民工子女义务教育的学校的扶持和管理。

  自2001年起,市教委依照市人大常委会制定的《上海市中小学校学生伤害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统一为全市各级各类中小学(含民办学校)投保了校方责任险。校方责任险不仅有利于化解因学生伤害引发的矛盾,维护社会的稳定,而且有利于促进学校的安全教育和安全管理,切实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

  校园安全是和谐社会的基础之一。我们要从国家战略、民族素质提高和社会和谐的高度,从政府担负义务教育责任,依法保护未成年人安全的角度,一视同仁为本市所有享受义务教育的学生提供相同的安全保障。因此,将已在区县教育行政部门登记备案的农民工子女学校纳入本市统一投保校方责任险的范围,是落实《义务教育法》,保障农民工同住子女享有平等接受义务教育权利的实事,以及落实中央要求给予农民工子女学校特殊关心和帮助的具体体现。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青少年保护部门和农民工子女学校要从努力构建和谐社会的政治高度,认识和理解将农民工子女学校统一纳入校方责任险的重要意义,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把对农民工子女学校的规范管理与为农民工子女学校提供有效服务有机结合起来,以高度责任心认真做好统一投保校方责任险的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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