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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北京市第一次污染源普查工作的通知


  4放射性污染源。主要普查伴生放射性污染源,即伴生放射性矿物资源开采、冶炼和加工过程中的污染源;频率大于500赫兹、功率5千瓦以上的工业用、医用中产生电磁辐射的设备;工业用、医用放射源;工业用、医用射线装置。

  5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普查范围是中心城、新城、建制镇的污水处理厂、垃圾处理厂(场)和危险废物处置厂等。

  (三)普查内容。

  1工业源。

  (1)企业的基本登记信息及其他相关情况,包括企业排污口情况、排水去向等;

  (2)原材料消耗情况,包括水的使用和消耗量,能源结构和消耗量,燃料含硫量,主要有毒有害原辅材料消耗量等;

  (3)生产产品情况,包括该企业主要产品的种类、产量等;

  (4)产生污染的设施情况,包括排放大气污染物的锅炉、窑炉等设施,产生废水、固体废物的设施,以及这些设施的种类、数量和规模;

  (5)各类污染物产生、治理、排放、综合利用情况,各类污染治理设施建设、运行及投入情况等;

  (6)污染物排放监测情况,包括监测点位、时间、频次,污染物种类和排放浓度、排放量等。

  2农业源。

  (1)样本的基本情况,包括经济规模及用水排水情况等;

  (2)产、排污情况,包括肥料、农药施用情况,农膜使用和秸秆处理情况,饲料饵料投放情况,畜禽养殖粪便及其他主要污染物产生、残留和排放情况等;

  (3)养殖业污染治理情况,各种污染治理设施的治理效率、污染物去除情况、投入和运行情况等。

  3生活源。

  (1)排污单位基本情况,包括第三产业单位注册的基本登记信息,原辅材料消耗量及与排污相关的企业经营活动水平,各类污染物的产生、排放情况,污染治理情况等;

  (2)机动车排气污染情况;

  (3)各区县生活能源结构及其消费量、污染物排放情况,生活供水量、排水量及污染物浓度等。城镇非点源水污染物排放情况。

  4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

  单位基本情况,污染治理设施情况和运行状况,污染物的处理处置量等情况,渗滤液、污泥、焚烧残渣的产生、处置及利用情况等。

  (四)普查污染物种类。

  按照全面普查、突出重点的原则,本次污染物普查种类主要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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