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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政府批转市外经贸局等部门关于无锡市重点开放园区建设与发展规范的通知

  八、管理服务

  29.管理体系。重点开放园区应设立相对独立的专门管理机构和投资服务中心,对进区企业实施“一站式”服务和“一个头”收费方式,努力提高行政效率,为投资者和企业提供完善、优质和人性化的服务。

  30.服务体系。重点开放园区的公共服务体系应逐步实现市场化、社会化运作,注重引进现代物流、金融、风险投资、中介服务等生产性服务项目,不断优化园区的商务配套环境,提高对区内企业的综合服务能力。

  31.扶持政策。重点开放园区所在的市(县)、区政府应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制定必要的扶持政策,营造良好的环境,支持重点开放园区的建设与发展;重点开放园区应积极探索和实践市场化经营管理模式,对基础设施、标准厂房和公共配套服务设施的建设,应注重吸引外资和民资参与。

  九、考核评价

  32.考评内容。全市重点开放园区应按照本规范中的各项要求,进一步提高建设发展水平。市成立重点开放园区考评小组,依据“突出重点,规范有序,分类指导”的原则,对重点开放园区进行考评。

  33.考评办法。重点开放园区考评由市考评小组每年组织一次并公布,并作为重点开放园区年度评优评先的主要依据及所在市(县)、区开放型经济发展目标考核的重要内容。具体考评实施办法另行制定。

  十、附 则

  34.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4年11月24日市政府办公室转发的《无锡市重点开放园区建设与发展规范(试行)》同时废止。

  附件:1.列入本规范管理的重点开放园区名单

  2.无锡市重点开放园区建设应符合的国家标准

  3.无锡市重点开放园区主导产业建议目录

  附件1:
列入本规范管理的重点开放园区名单
(不包括旅游度假区,共13家)

  1.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2.无锡出口加工区

  3.宜兴环保科技工业园

  4.江阴经济开发区

  5.锡山经济开发区

  6.蠡园高新技术产业园区

  7.惠山经济开发区

  8.无锡经济开发区

  9.无锡硕放工业园区

  10.江阴临港经济开发区

  11.江阴-靖江工业园区

  12.宜兴经济开发区

  13.宜兴陶瓷产业园区

  附件2:
无锡市重点开放园区建设应符合的国家标准

  1.GBJ 16-1987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01版)

  2.GBJ 137-1990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3.GB 3095-1996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4.GB3096-1993 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

  5.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6.GB 12348-1990 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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