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管理服务
29.管理体系。重点开放园区应设立相对独立的专门管理机构和投资服务中心,对进区企业实施“一站式”服务和“一个头”收费方式,努力提高行政效率,为投资者和企业提供完善、优质和人性化的服务。
30.服务体系。重点开放园区的公共服务体系应逐步实现市场化、社会化运作,注重引进现代物流、金融、风险投资、中介服务等生产性服务项目,不断优化园区的商务配套环境,提高对区内企业的综合服务能力。
31.扶持政策。重点开放园区所在的市(县)、区政府应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制定必要的扶持政策,营造良好的环境,支持重点开放园区的建设与发展;重点开放园区应积极探索和实践市场化经营管理模式,对基础设施、标准厂房和公共配套服务设施的建设,应注重吸引外资和民资参与。
九、考核评价
32.考评内容。全市重点开放园区应按照本规范中的各项要求,进一步提高建设发展水平。市成立重点开放园区考评小组,依据“突出重点,规范有序,分类指导”的原则,对重点开放园区进行考评。
33.考评办法。重点开放园区考评由市考评小组每年组织一次并公布,并作为重点开放园区年度评优评先的主要依据及所在市(县)、区开放型经济发展目标考核的重要内容。具体考评实施办法另行制定。
十、附 则
34.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4年11月24日市政府办公室转发的《
无锡市重点开放园区建设与发展规范(试行)》同时废止。
附件:1.列入本规范管理的重点开放园区名单
2.无锡市重点开放园区建设应符合的国家标准
3.无锡市重点开放园区主导产业建议目录
附件1:
列入本规范管理的重点开放园区名单
(不包括旅游度假区,共13家)
1.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2.无锡出口加工区
3.宜兴环保科技工业园
4.江阴经济开发区
5.锡山经济开发区
6.蠡园高新技术产业园区
7.惠山经济开发区
8.无锡经济开发区
9.无锡硕放工业园区
10.江阴临港经济开发区
11.江阴-靖江工业园区
12.宜兴经济开发区
13.宜兴陶瓷产业园区
附件2:
无锡市重点开放园区建设应符合的国家标准
1.GBJ 16-1987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01版)
2.GBJ 137-1990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3.GB 3095-1996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4.GB3096-1993
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
5.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6.GB 12348-1990
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