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政府批转市外经贸局等部门关于无锡市重点开放园区建设与发展规范的通知
(锡政发〔2007〕248号)
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市外经贸局等部门制定的《无锡市重点开放园区建设与发展规范》已经市政府同意,现批转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七月五日
无锡市重点开放园区建设与发展规范
(市外经贸局、市科技局、市规划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 2007年7月)
为规范我市重点开放园区的建设与发展,进一步推动重点开放园区经济增长方式的根本性转变,实现可持续发展,特制定本规范。
一、总 则
1.本规范所称的重点开放园区是指本市的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出口加工区、各省级经济开发区(见附件1)。本市经批准设立的省级以上旅游度假区和市级重点开放园区及工业集中区的建设与发展可参照此规范。
2.我市重点开放园区的基本功能和发展目标是:以引进技术与吸收外资为重点,引进技术与自主创新并举,大力发展“硅谷”、“液晶谷”、“药谷”和动漫、信息外包、流程外包等“三谷三基地”产业,使之成为我市对外开放的示范区、新型工业化的先导区、高新技术产业的密集区和现代服务业及服务外包产业的集聚区。无锡出口加工区应重点发展加工贸易,成为产业特色鲜明的出口基地。
3.本规范是供重点开发区在建设与发展中参照的指导性标准与目标,部分是必须达到的国家标准(见附件2),以此作为衡量、评价重点开放园区建设与发展水平的重要依据。
二、规划布局
4.规划范围。重点开放园区应严格执行无锡市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根据各自的产业定位,制订园区的总体规划(包括土地利用规划控制范围)和各类详细规划。
各重点开放园区应严格按照国家、省批准的规划开发范围开发建设。今后重点开放园区需要扩大开发面积的,必须严格按规定的程序和权限报批。经批准后,方能实施。
5.功能布局。国家、省级开发区应明确区内的功能划分,明确工业、科研、居住、商贸等用地的布局;应在园区周围规划设有相对集中、具有较高标准的居住区和拆迁安置区,以满足园区配套的要求,拆迁安置率应达到100%。国家和省级开放园区的功能布局应注重人与自然的和谐共存,促进工业文明与生态文明的协调发展。
市级重点开放园区应从实际出发,建设相应配套的生活服务、商贸服务等功能小区。
三、产业定位
6.产业选择。重点开放园区发展的产业应当符合《中国高新技术产品目录》、国家《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与《鼓励外商投资高新技术产品目录》所规定的范围,并根据《无锡市制造业发展导向目录》,结合园区实际,准确定位。国家级、省级开发区应努力发展电子信息及软件、机电一体化及汽车零部件、新材料、生物医药、环保科技等新兴产业。
7.主导产业。重点开放园区应根据 “专业化、特色化、集群化”的原则,围绕我市“十一五”规划期重点推进的“硅谷”、“液晶谷”、“药谷”和动漫、信息外包、流程外包等六大产业,选择自身重点发展的主导产业,努力形成产业集群优势和局部强势(见附件3)。重点开放园区发展的主导产业应在园区招商指南中明确告示,不符合主导产业要求的项目原则上不进入园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