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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07年市政府对各县(市)、区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及有关单位工作考核指标及评价规则的通知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07年市政府对各县(市)、区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及有关单位工作考核指标及评价规则的通知
(鞍政办发〔2007〕6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2007年市政府对各县(市)、区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及有关单位工作考核指标及评价规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七年八月二十二日

2007年市政府对各县(市)、区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
及有关单位工作考核指标及评价规则

  为贯彻落实市十三届人大五次会议通过的《政府工作报告》提出的重点工作任务,围绕“总量倍增、位次前移、追赶沈大、殷实和谐”的总体目标,推动各县(市)区及各部门真抓实干,开拓进取,加快发展,切实做好2007年市政府对各县(市)区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及有关单位考核评价工作,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07年省政府对各市政府工作考核指标及评价规则的通知》(辽政办发〔2007〕37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规则。

  一、考核指标体系

  根据考核指标与《政府工作报告》确定的重点工作任务相衔接的原则,确定2007年考核指标29项,分别为:

  1.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

  2.就业和再就业;

  3.科技工作;

  4.地区生产总值(亿元);

  5.地区税收收入(亿元);

  6.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额(亿元);

  7.外贸出口额(亿美元);

  8.实际利用外商直接投资额(亿美元);

  9.非公有经济税收收入(亿元);

  10.环境保护;

  11.资源节约利用;

  12.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亿元);

  13.社会保障工作;

  14.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元);

  15.林业重点工作;

  16.旅游总收入(亿元);

  17.经济协调发展;

  18.外引内联资金到位数(万美元、万元);

  19.政府债务偿还额(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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