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07年市政府对各县(市)、区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及有关单位工作考核指标及评价规则的通知
(鞍政办发〔2007〕6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2007年市政府对各县(市)、区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及有关单位工作考核指标及评价规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七年八月二十二日
2007年市政府对各县(市)、区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
及有关单位工作考核指标及评价规则
为贯彻落实市十三届人大五次会议通过的《政府工作报告》提出的重点工作任务,围绕“总量倍增、位次前移、追赶沈大、殷实和谐”的总体目标,推动各县(市)区及各部门真抓实干,开拓进取,加快发展,切实做好2007年市政府对各县(市)区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及有关单位考核评价工作,根据《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07年省政府对各市政府工作考核指标及评价规则的通知》(辽政办发〔2007〕37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规则。
一、考核指标体系
根据考核指标与《政府工作报告》确定的重点工作任务相衔接的原则,确定2007年考核指标29项,分别为:
1.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
2.就业和再就业;
3.科技工作;
4.地区生产总值(亿元);
5.地区税收收入(亿元);
6.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额(亿元);
7.外贸出口额(亿美元);
8.实际利用外商直接投资额(亿美元);
9.非公有经济税收收入(亿元);
10.环境保护;
11.资源节约利用;
12.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亿元);
13.社会保障工作;
14.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元);
15.林业重点工作;
16.旅游总收入(亿元);
17.经济协调发展;
18.外引内联资金到位数(万美元、万元);
19.政府债务偿还额(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