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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安全生产委员会鞍山市非煤矿山和尾矿库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


  2.加强动态监管。对首轮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矿山企业,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标准的规定和要求,加强动态监管。对取证后放松管理、不再具备安全许可条件的矿山企业,要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责令限期整改,整改后仍然达不到安全生产条件的,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提请地方人民政府坚决予以关闭。督促新建、改建、扩建矿山企业严格履行建设项目“三同时”手续,对未按照有关规定执行的,要依法加大处罚力度。

  3.加强对重大隐患的排查和整改工作。要加大对非煤矿山重大隐患的排查力度,重点做好对大型采空区、露天边坡的排查摸底和隐患整治工作。要督促矿山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隐患的整改工作,落实整改责任人,提出整改措施,落实整改资金和时限,有效消除重大隐患,防范重特大事故发生。

  (二)尾矿库

  1.对于非法生产、位于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和自然保护区内的尾矿库,要依法依规坚决予以取缔。

  2.对达不到安全生产条件、污染环境的尾矿库,要限期整改和治理,经整改和治理仍不合格的,要依法予以关闭停用。

  3.对未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立项审批的,未执行尾矿库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三同时”制度和环评手续的,要责令停止生产和运行,并依法进行处罚。

  4.对企业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未经培训和考核取得安全生产资格证书以及从事尾矿库放矿、筑坝和排洪、排渗操作管理的人员未接受专业培训、未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的尾矿库企业,要责令纠正,并依法进行处罚。

  5.对于存在安全隐患的尾矿库,要督促企业加大隐患整改和监控工作力度;对于擅自更改设计方案并进行施工的,要责令立即改正,已投入运营的,要采取措施进行补救;对于经安全评价确定为危库或出现严重险情威胁尾矿库安全的,要责令其立即停止生产,并采取措施确保安全;确定为险库的,要责令其限期消除险情;确定为病库的,要督促其限期按正常库标准进行整治,全面消除隐患。

  四、工作进度和时间安排

  专项整治行动分3个阶段进行,用一年半(2007年8月至2008年底)时间完成专项整治任务。

  (一)部署排查及自查自改阶段(2007年8月至2007年底)。各县(市)、区成立非煤矿山和尾矿库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制定工作方案,全面进行动员和部署工作,并利用各种媒体进行广泛宣传;全面开展摸底调查和自查工作,建立基本情况数据库,查清非法的和应予关闭的非煤矿山和尾矿库,并填制非煤矿山和尾矿库专项整治行动检查表;提出重大隐患治理项目,制定整改措施,落实责任人,并填制非煤矿山和尾矿库重大隐患排查表;同时对已掌握的事故隐患,认真自查自改,加强现场管理,采取应急措施。要建立和完善非煤矿山和尾矿库建设审批、安全和环境监督管理等制度;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一时又不能整治的非煤矿山和尾矿库要采取停产(库)整顿、降低负荷等措施;取缔非法矿山和尾矿库,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严重污染环境、而又整改无望的尾矿库。要完善和落实动态监管巡查制度,加大对各类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防范重特大事故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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