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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安全生产委员会鞍山市非煤矿山和尾矿库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

  市公安局负责民用爆炸物品的监督管理及有关刑事、治安案件的查处工作。对因不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而被停产整顿的非煤矿山,应及时收回其《爆炸物品使用许可证》,暂停民用爆炸物品的供给,待验收合格后返还,恢复供给民用爆炸物品;对非法开采及决定取缔和关闭的非煤矿山,按程序吊销或注销其《爆炸物品使用许可证》,终止供给民用爆炸物品;对未执行安全生产“三同时”规定,安全设施设计与竣工验收未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同意的新建矿山,不得核发《爆炸物品使用许可证》。对涉嫌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案件,依法进行查处。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要严格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文件规定的企业登记前置审批条件,对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不得登记注册;对政府决定关闭的非煤矿山和尾矿库所属的选矿企业依法办理注销登记;依法取缔未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非煤矿山和选矿生产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

  市经委负责协调供电公司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被停产整顿的非煤矿山和尾矿库所属的选矿厂及时减少供电量、停止供给生产用电,待验收合格后再恢复生产供电;对地方政府决定关闭的非煤矿山和尾矿库所属的选矿厂,应拆除供电设备、切断电源、停止供电;对未执行安全生产“三同时”规定,安全设施设计与竣工验收未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批准的新建矿山,不得供应生产用电。

  各部门在日常行政执法过程中发现超出本部门行政执法范围的违法案件,要及时移交到相应部门依法查处。

  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非煤矿山和尾矿库专项整治行动的组织实施,建立健全由政府分管领导为组长、各有关部门为成员的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制定工作方案,并安排专项经费予以支持。

  三、整治工作的重点

  (一)非煤矿山

  1.加强重点地区的专项整治工作。要结合实际,将矿产资源开发秩序混乱危及安全生产的地区列为重点整治地区。加强对国土部门公布确定的非煤矿山重点整顿矿区的监督检查,逐一进行安全生产状况的摸底排查,落实挂牌督办制度;坚持先关闭后整合的原则,对列入整合范围和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应予关闭的非煤矿山企业要提请当地政府依法予以关闭;对于无证非法矿山,要坚决予以取缔;对于超层越界、以采代探以及达不到安全生产条件的矿山,要依法实施处罚并限期整改,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提请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实施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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