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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市土地调查的通知

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市土地调查的通知
(鞍政发〔2007〕1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和《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的通知》(国发〔2006〕38号)、《辽宁省关于开展第二次全省土地调查的通知》(辽政发〔2007〕28号)精神,市政府决定自2007年7月1日起到2009年10月在全市范围内开展第二次土地调查工作。为确保此项工作顺利实施,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开展土地调查的目的和意义

  土地调查是我国法定的一项重要制度,是全面查实查清土地资源的重要手段。第二次全市土地调查作为一项重大的市情市力调查,目的是全面查清目前全市土地利用状况,准确掌握土地基础数据,建立和完善土地调查、统计和登记制度,实现土地资源信息的社会化服务,满足经济社会发展及国土资源管理的需要。

  搞好第二次全市土地调查,掌握真实准确的土地数据,是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客观要求;是推进城乡统筹发展,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和促进社会稳定、保护农民合法利益的重要内容;是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国民经济宏观调控,实施科学决策的重要依据;是提高政府依法行政能力和国土资源管理水平的迫切需要;是科学规划、合理利用、有效保护国土资源和实施最严格耕地保护制度的根本手段。

  二、工作任务和时间安排

  (一)工作任务

  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开展第二次土地调查的通知要求,我市第二次全市土地调查工作主要任务包括:利用遥感等先进技术,全面查清我市范围内的土地利用状况,准确掌握各类土地数据;全面查清集体土地所有权、国有土地使用权状况,调处土地权属纠纷,实现土地登记全域覆盖,建立和完善我市土地调查及变更调查、土地统计和土地登记制度;全面查清基本农田的数量、分布和保护状况,对每一块基本农田上图、登记、造册;建立覆盖市、县两级的集影像、图形、地类、面积和权属为一体的并与国家、省互联共享的土地利用数据库及管理系统,对土地利用状况和变化情况实行信息化管理与共享服务;建立土地资源变化信息的调查统计、及时监测与快速更新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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