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工作的通知
(鞍政办发〔2007〕7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及时掌握和有效处置各类突发公共事件,根据《
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加强应急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鞍政发〔2007〕7号)和《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修订鞍山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鞍政发〔2007〕12号)的有关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范围主要包括《鞍山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中确定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4大类。除此之外,发生地点敏感、人员身份特殊、社会影响较大,如因刑事案件、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学校安全事故等导致人员非正常死亡的事件,或有其它特殊情况的,也必须及时上报。
二、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在及时做好应急处置工作的同时,按照“属地管理”、“谁主管,谁负责”和“快报事实,填报原因”的原则,第一时间向市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报告(联系电话:5530131,传真:2230827)。原则上,发生较大级别以上(含较大级别)突发公共事件必须在事发后1小时内报告,发生一般级别突发公共事件在事发后24小时内报告,不得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
三、信息报告内容主要包括突发公共事件的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性质、影响范围、事件发展趋势和已采取的措施等。信息报告以书面报告为主,遇有特别紧急重大情况发生,来不及形成文字材料的,可先用电话口头初报,随后补报文字材料。
四、在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过程中,要及时续报有关情况。事发地政府和市政府主管部门要实行日报制度,必要时要随时报告,报告要注明时间、地点,情况紧急的要形成专题报告。
五、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在上报信息时,必须经本地区、本单位主要领导签发,并加盖公章,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及时、口径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