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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文化厅转发文化部关于完善审批管理促进演出市场健康发展的通知

浙江省文化厅转发文化部关于完善审批管理促进演出市场健康发展的通知
(浙文市[2006]34号)


各市、县(市、区)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现将《文化部关于完善审批管理促进演出市场健康发展的通知》(文市发[2006]18号)(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请各地认真贯彻执行,并在工作中注意以下有关事项:
  一、各市、县(市、区)文化主管部门要认真组织学习《通知》精神,贯彻《通知》要求,进一步鼓励民营文艺表演团体的发展,增强演出场所活力,简化行政审批手续,放宽演出市场准入,促进演出市场健康发展。
  二、积极支持民营剧团发展。对符合《通知》第一条规定的民营文艺表演团体,向文化主管部门申请以民办非企业单位申领营业性演出许可证的,县级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核发。
  三、同一演出项目经首场演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批准后,跨地区演出的,应按《通知》规定持相关材料到演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备案。演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备案材料的审核和建档,并依法对演出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四、举办含有内地演员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演员共同参加的营业性演出,省级文化行政部门负责对演出项目市场准入的审批,演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监督管理。
  五、经文化部批准的涉外演出,在批准的时间内增加演出地进行营业性演出的,应按《通知》规定的程序持相关材料到增加地省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备案。符合规定条件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出具备案同意文书,抄送演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演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监督管理。
  各地文化主管部门应按《通知》要求,建立、完善演出项目备案制度,并切实加强对各类营业性演出的经常性监管,严厉打击各种非法演出。

  附件:文化部关于完善审批管理促进演出市场健康发展的通知(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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