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分类整改,限期达标
整治工作坚持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原则。各地区要按照工作方案,采取有效措施,明确进度目标,在2007年底之前基本完成自查自纠和达标工作,确保关闭一批违法违规企业,同时完成其余列入关停类企业的关闭签约工作;对淘汰类企业应按规定在限期内完成淘汰落后的工艺、设备,逾期未淘汰的,按照关停类企业整治;整改类企业应在限期内整改达标,不能在限期内整改达标的,须进行停产整改,仍不能达标的,按照关停类企业整治。市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企业整治工作的指导、检查与协调。
(三)检查验收,总结提高
各地区要结合整治工作进度自始至终加强检查和督查工作,采取定期或不定期抽查、飞行检查和交叉执法检查、明察暗访相结合等多种形式,督促企业按进度关停或整改达标。市“五小”企业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适时组织相关部门开展联合检查、专项检查和效能督查,做好关停和整改情况的达标验收工作。2008年起要在继续巩固整治成果的基础上,建立健全整治的长效机制,进一步提升企业的能效水平、环保水平、安全生产水平和综合效益水平,推进企业可持续发展。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分工负责
市政府成立市“五小”企业整治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领导和重大事项的决策。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经贸委,负责指导、协调、检查,并组织建立相应专家组。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要坚持“全市统一部署,市(县)、区政府负责,部门指导协调,各方联合行动”的原则,成立相应的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建立相应的工作制度和联合执法机制,制订具体实施方案,落实工作经费,切实抓好整治工作。严格落实整治工作责任制,以镇(街道)、市(县)和区为单位逐级汇总上报辖区内“五小”企业整治名单,上报名单需经所在镇(街道)、市(县)和区政府盖章及主要负责人签字,确保整治工作全覆盖。对应报不报、瞒报、虚报和行政不作为的,要追究领导责任。
(二)强化监管,严格执法
市经贸、环保、安监、发改、公安、财政、劳动、国土、建设、交通、水利、规划、公用事业、物价、海关、工商、税务、质监、出入境检验检疫、供电、金融监管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加强对各地区整治工作的指导、协调、监督和督查。各地区和部门要综合运用法规、经济、财税和必要的行政手段,标本兼治、重在治本,切实开展好“五小”企业整治工作。各级监察部门要发挥行政监察作用,加强对各地各部门履行职责,落实任务情况的监督检查,对隐瞒不报、不查、不整改的,对违法违规审批或建设“五小”项目的,对纵容、包庇非法从事“五小”生产活动的,要依法依纪严肃查处,严格追究直接责任人和相关领导的责任,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要从快从严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