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对被责令关闭但又擅自恢复生产的“五小”企业,由企业所在地市(县)、区人民政府组织公安、监察、环保、安监、质监、工商等部门,依法强制取缔。同时,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对限期整改的“五小”企业,在整改未达标之前,将采取以下措施:
1.暂不批准新增电力、天然气容量;在电力迎峰度夏期间,列入错峰让电第一序列;在用电、用气出现缺口时,进行错峰让电、让气;
2.暂不进行资源综合利用企业资质认定,经贸、财政、国税、地税部门暂不予办理资源综合利用企业的税收减免等优惠政策;
3.暂不列入市级以上循环经济试点企业,不受理循环经济扶持项目、重点节能改造扶持项目和清洁生产奖励政策申报;
4.对立窑生产线未拆除的水泥生产企业暂停执行资源综合利用税收减免政策;
5.除与整改相关的技改项目外,一般不受理其他项目。
(七)不能在限期内整改达标的“五小”企业,须进行停产整改;仍不能达标的,按照关停类企业治理。
(八)推动“五小”企业在整治达标的基础上,通过提升、改造向符合产业定位、环保基础设施完善的工业集中区集中或通过转产、转移、转型实现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
(九)严格钢铁、电镀、水泥、印染、化工等行业投资项目的市场准入。从严执行产业、能源、环保、安全准入门槛,规范从业人员资质要求,执行高于国家标准的地方标准。
(十)除以上所列情形外,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对“五小”企业整治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一)小化工生产企业的关停、淘汰、整改按《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无锡市化工生产企业专项整治实施意见的通知》(锡政办发〔2006〕184号)有关规定执行。
五、实施步骤
(一)动员布置,确定名单
整治工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进行。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本地区范围内“五小”企业的整治工作,要按照本意见制订具体工作方案,并抓紧部署实施;要深入宣传整治工作的重要意义,发动广大职工和人民群众积极参与并监督整治工作,形成浓厚的社会舆论氛围。要集中力量,加大排查力度,确保在2007年7月底前将本地区“五小”企业中需关停和淘汰的企业数报市“五小”企业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确保在8月底前将本地区“五小”企业具体名单、企业基础数据报表和整治工作实施方案报市“五小”企业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整治方案中要有明确的关停类企业名单和限期淘汰、整改类企业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