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一律停止生产,限期整改,在整改期限内拒不整改、无法完成整改或经整改仍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
5.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后降低安全生产条件或因生产条件发生变化已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一律停止生产、限期整改,在整改期限内拒不整改、无法完成整改或经整改仍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
(二)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五小”企业,由各市(县)、区环保部门提请本级人民政府依法实施关停。
1.《
江苏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条例》中明确规定应当关停的;
2. 超标排放污染物或环保设施不配套、运转不正常,在规定的合理期限内未完成治理任务的;
3.本意见实施之日前,各市(县)、区已下达限期治理决定的“五小”企业,在规定期限内仍无法完成治理任务的;
4.在居民集中区附近排放恶臭污染物或刺激性气体,群众长期信访、集访,短期内无法解决的;
5.发生重大环境事件整治不力,造成社会影响的;
6.危险废弃物不能自行安全处置又未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处置单位进行处置,造成环境重大污染事故的;
7.在集中饮用水源地二级保护区内的;
8.项目未经批准或未通过“三同时”审查和验收的。
(三)对有下列违法、违规情形之一的“五小”企业,由各级相关职能部门依法查处。
1.对证照不齐、超范围经营的;
2.凡实施工业产品许可证管理却未在规定期限内领证的;
3.违反产业政策、规划许可和其它市场准入标准的;
4.违反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有关规定的;
5.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落后设备、工艺和技术的;
6.违法用地的;
7.违反《
职业病防治法》有关规定的;
8.特种设备违规管理的(包括特种设备未按规定注册登记并定期检验合格、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等);
9.未依法纳税、照章缴费的;
10.违法违规用工的;
11.万元产值能耗、单位增加值能耗、单位产品能耗超标的。
(四)对应关闭的“五小”企业,由企业所在地市(县)、区人民政府组织环保、安监、工商、公安、电力等有关部门,对其采取相应措施,坚决予以关闭。对应淘汰的“五小”企业相关设施,坚决予以拆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