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政府关于开展“五小”企业整治的实施意见
(锡政发〔2007〕265号)
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深化治理太湖保护水源“6699”行动和环保优先“八大”行动,切实解决我市“五小”企业(即小钢铁、小电镀、小水泥、小印染、小化工)存在的节能、环保和安全问题,加快产业调整升级,转变经济增长方式,走可持续发展道路,提升城市综合竞争力,建设和谐宜人新无锡,根据《
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决定》(国发〔1996〕31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入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的通知》(国办发〔2005〕34号)和《
国务院关于发布实施〈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的决定》(国发〔2005〕40号)的要求,决定从现在起用两年时间,在全市开展以节能减排、治理环境污染和落实安全生产措施为主要内容的“五小”企业整治工作。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坚持以人为本、和谐发展,坚持环保优先、节约优先、安全第一,加大监管执法力度,通过对“五小”企业的关停并转,积极推进节能减排、环境整治、安全生产和结构调整工作,优化我市工业布局结构和产业结构,提升产业层次,建设群众认可、环境优美、生态良好的和谐宜人新无锡。
二、整治范围
根据国家、省有关标准和规定,结合无锡实际,以全市钢铁、电镀、水泥、印染、化工行业中高消耗、高污染、高危险、低效益的“五小”企业为整治对象。界定标准如下:
(一)小钢铁:
1. 20吨以下的转炉(不含铁合金转炉)和电炉(不含高合金钢和机械铸造电炉)。(需淘汰)
2. 300立方米以下高炉。(需淘汰)
(二)小电镀:
1.电镀废水、废气排放不能达到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标准,含重金属废液、废渣不能妥善处理,造成二次污染的企业。(需关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