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确认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居民的资格,公布登记名单
要严格按照
《居委会组织法》和《工作规则》进行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居民的登记工作。采取居民直接选举方式的,须在选举日的20日以前,由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公布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居民及辖区单位代表名单。
四、产生居民代表、户代表和居民小组长
采用居民代表、户代表选举方式的,应先选举居民代表和产生户代表,并在选举日20日以前张榜公布。居民小组长的换选原则上在社区居委会换届后进行,居民代表和居民小组长须由新一届社区居委会登记造册报街道(镇)备案。
1.选举居民代表。按照每个居民小组2-3名或每30至50户1名的数额,由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或社区居委会召集并主持居民小组会议投票选举产生,并由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张榜公布。
2.产生户代表。按照每户1名的数额产生户代表,并由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张榜公布。
3.推选居民小组长。一般每个居民小组设组长和副组长各1人。居民小组长由社区居委会召集或指导居民小组会议推选产生,任期3年,可连选连任。
五、组织居民酝酿协商,提名初步候选人
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居民、户代表或居民代表产生后,应召开居民会议或社区成员代表会议确定、公布社区居委会成员候选人的资格、条件,并由有选举权的居民、户代表或居民代表按《工作规则》的相应规定提名候选人。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对提名情况进行汇总后,于选举日的10日以前按照姓氏笔画顺序排列,张榜公布初步候选人名单。
六、根据差额原则,确定正式候选人
社区居委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的正式候选人,要差额确定,具体差额数由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在拟订选举工作方案时规定。提名产生的初步候选人,应当通过民主协商或预选方式决定正式候选人。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在选举日的5日之前公布正式候选人名单。正式候选人名单顺序,经预选的,按得票多少排列;未经预选的,按姓氏笔画顺序排列。
七、宣传介绍候选人,做好投票准备
1.宣传候选人。从正式候选人名单公布至选举日之前,由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组织向居民介绍正式候选人情况,也可由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组织正式候选人向居民进行自我介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