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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政府批转市民政局关于做好2007年全市社区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2.每次选举所投票数等于或者少于投票人数并超过全体有选举权的居民(户代表、居民代表)半数的,选举有效。投票数多于投票人数或者未超过全体有选举权的居民(户代表、居民代表)半数的,选举无效,应当重新投票。

  每一选票所选的人数,等于或者少于规定应选名额的为有效票,多于规定应选名额的为废票。

  3.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有选举权的居民、户代表或者居民代表过半数的赞成票,始得当选。

  获得过半数赞成票的候选人的人数超过应选名额的,以得票多的当选。如遇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当就票数相等的候选人再次投票,以得票多的当选。

  4.获得过半数赞成票的当选社区居委会成员的人数少于应选名额,但达到5人以上的,不足的名额可以另行选举,也可以暂缺;当选人数未达到5人的,不足的名额应当在10日内另行选举。

  另行选举社区居委会成员时,根据第一次投票时得赞成票数多少的顺序,按照差额数确定候选人名单,但是所得赞成票数,采取居民直接选举、户代表方式直接选举的,不得少于选票的三分之一;采取居民代表方式选举的,不得少于选票的二分之一。

  社区居委会主任暂缺的,由当选的副主任临时主持社区居委会工作;主任、副主任都暂缺的,由居民会议或者社区成员代表会议讨论,确定一名委员临时主持社区居委会工作。

  5.因各种原因选举结果无效的,应当在1个月内按照本规则进行重新选举。

  6.选举结果由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报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并由街道办事处(镇政府)颁发当选证书。

  七、关于罢免、辞职、补选、监督等

  1.社区居委会应当接受居民的监督。本社区居委会五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居民、五分之一以上的户代表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居民代表提议,可以要求罢免社区居委会成员。

  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对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受到处罚,或者连续6个月以上无正当理由不参加社区居委会工作的社区居委会成员,可以向社区居委会提出罢免建议。

  罢免要求和罢免建议应当提出罢免理由。被提出罢免的社区居委会成员有权提出申辩意见。社区居委会应当在接到罢免要求和罢免建议后30日内,召开社区有选举权的居民、户代表或者社区成员代表会议投票表决。罢免社区居委会成员,须经过有选举权的居民、户代表或者居民代表过半数通过。

  社区居委会逾期不召开社区有选举权的居民、户代表或者社区成员代表会议表决罢免要求和罢免建议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应当召开社区有选举权的居民、户代表或者社区成员代表会议,投票表决罢免要求和罢免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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