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关于候选人
社区居委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正式候选人的名额应当分别多于应选名额。具体差额数,由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在拟订的选举工作方案时规定。
社区居委会成员初步候选人,采取居民直接选举方式的,由有选举权的居民10人以上联名提名;采取户代表选举方式的,由5名以上户代表联合提名;采取居民代表方式选举的,由居民代表3人以上联合提名。提名产生的社区居委会成员初步候选人按姓氏笔画顺序张榜公布。
提名产生的社区居委会成员初步候选人名额多于规定的差额数,应当由居民会议或者居民小组会议或者社区成员代表会议投票产生,以得票多的确定为正式候选人;也可用民主协商的方式产生。
社区居委会成员正式候选人名单应当在选举日的5日以前张榜公布。采取投票预选方式的,按照得票多少顺序排列;采取民主协商方式的,按照姓氏笔画顺序排列。
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向有选举权的居民、户代表或者居民代表介绍正式候选人的情况,也可以组织正式候选人与有选举权的居民、户代表或者居民代表见面,回答有选举权的居民、户代表或者居民代表提出的问题。但是在选举日当天不允许对候选人再进行介绍。
五、关于投票选举
1.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在投票选举日以前,应当做好以下准备工作:(1)确定选举工作人员;(2)公布投票时间,印制选票,制作投票箱;(3)设立选举中心会场、投票站、流动票箱;(4)核实有选举权的外出居民的委托投票人;(5)其他选举事务工作。
社区居委会正式候选人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不得担任选举工作人员。
2.有选举权的居民外出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参加投票选举的,经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同意,可以在选举日以前书面委托其他有选举权的居民代为投票。每一有选举权的居民可以接受1至3人的委托投票。采取由户代表、居民代表选举的,不可以委托投票。
3.选举中心会场和投票站应当设立验证发票处、秘密写票处和代写处,文盲或者因残疾不能填写选票的,可以委托其信任的人(正式候选人除外)代写。
4.有选举权的居民、户代表或者居民代表对社区居委会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可以投反对票,可以另选他人,也可以弃权。
六、关于选举结果
1.投票结束后,投票站的选举工作人员应当立即将投票箱集中到选举中心会场统一开票、公开计票。选举结果由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当场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