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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政府批转市民政局关于做好2007年全市社区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4.街道办事处(镇政府)设立社区居委会换届选举工作指导小组,负责指导、帮助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工作,其主要职责是:(1)宣传和贯彻法律、法规;(2)制定选举工作计划,确定选举日程;(3)组织培训选举工作人员;(4)受理关于换届选举工作的来信来访;(5)筹措本级选举工作经费;(6)承办换届选举工作的其他事项。

  5.设立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负责主持社区居委会换届选举工作。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成员名单由社区党组织予以公布。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由7至9人组成,其成员应当具有一定的代表性,由居民会议或者各居民小组推选产生。

  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成员被确定为社区居委会成员正式候选人的,应当退出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

  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1)依法制定选举工作方案,并提请居民会议或社区成员代表会议讨论通过;(2)开展宣传、发动工作;(3)确定和培训选举工作人员;(4)确定选举日并予以公布;(5)组织选民登记,审查居民的选举资格,并公布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居民名单;(6)组织有选举权的居民、户代表或者居民代表提名社区居委会成员候选人,并公布候选人名单;(7)主持投票选举,公布选举结果,并报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备案;(8)受理有关选举工作的群众来信来访;(9)总结选举工作,整理、建立选举工作档案。

  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履行职责,自成立之日起至新一届社区居委会召开第一次会议为止。

  三、关于选民登记

  年满18周岁的本居住地区居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除外。

  1.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居民的年龄以户口登记的出生日期为依据,居民年满18周岁的计算以本社区居委会选举日为准。具有选举权的居民一般应当在户籍所在地的社区居委会进行登记。非本社区户籍人员,但在本社区居住年满1周年以上,根据自愿原则可参与社区居委会选举。

  2.采取居民直接选举方式的,应当在选举日的20日以前,公布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居民名单。采取户代表直接选举或者居民代表方式选举的,应当在选举日的20日以前,公布相应的代表名单。

  居民对公布的名单有异议的,可以在选举日的10日以前,向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提出;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在选举日的5日以前,作出解释或者补正。

  3.辖区单位要积极参与社区居委会的换届选举。对于具有一定规模和一定影响的辖区单位,至少应有1名代表参与社区居委会的选举。辖区单位代表名单应与选民名单同时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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