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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文化厅关于组织开展民族民间艺术资源普查验收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文化厅关于组织开展民族民间艺术资源普查验收工作的通知
(浙文社〔2006〕92号)


各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和浙江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意见》精神,切实落实《浙江省文化厅关于切实开展民族民间艺术资源普查工作的通知》、《浙江省文化厅关于我省民族民间艺术资源普查验收工作的通知》等一系列文件要求,经研究,定于11月中旬至12月上旬对各市民族民间艺术资源普查工作进行验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立浙江省民族民间艺术资源普查验收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金庚初
  副组长:尤炳秋 方培新 何新星
  成 员:王 淼 张卫东 邬 勇 甘建辛
  二、省民族民间艺术资源普查验收工作分设四个组:
  综合验收组:
  成 员:陈顺水  陈月明  祝汉明
  民间表演艺术验收组:
  成 员:张卫东  邬 勇  马 骧  马来法  董俊飞
  民间造型艺术验收组:
  成 员:都一兵  王其全  许林田
  民俗验收组:
  成 员:顾希佳  林 敏  陈南屏
  三、普查验收时间:
  11月10日--12月10日(各市验收时间另行通知)。
  四、普查验收工作要求:
  (一)统一认识,明确责任。各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要高度重视普查验收工作,切实加强对普查验收工作的组织领导,严格按照省文化厅有关文件要求,本着对历史与事业高度负责的态度,认真做好本次普查验收工作。
  (二)严格程序,严把质量。普查验收内容与标准,按照浙文社〔2003〕38号、〔2004〕33号、〔2006]2号等一系列文件要求,注重规范,严格把关。验收结果分优秀、合格、不合格。普查结束后,我厅将对各级普查工作进行综合考核,对完成任务突出的先进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
  (三)分级验收,逐级上报。按省文化厅文件要求,各市负责对所属县(市、区)的验收,省文化厅负责对各市的验收,所有普查资料应有一套原件交省群众艺术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请各地认真做好普查资料的档案管理,做好登记造册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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