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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保护局关于认真贯彻全国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工作会议精神若干事宜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保护局关于认真贯彻全国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工作会议精神若干事宜的通知
(新环监发[2006]294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环保局,各地、州、市环保局:
  今年五月由国家环保总局组织召开的全国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会议,对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具有重要指导意义。为认真贯彻实施会议精神,加快实现“三个转变”,切实提高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水平,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全面推进规划环评工作,促进区域项目建设。
  为了使规划更加符合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充分考虑环境的承载能力和与其协调,避免在实施中对环境产生影响和破坏,进而制约经济社会的健康发展,同时使具体建设项目的审批更加科学、更加高效,我区将全面推进规划环评试点工作,建立规划环评硬性制约机制:对未进行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各类专项规划,督促其尽快开展规划环评工作,按照自治区经贸委和我局联合下发的《关于加强工业园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紧急通知》(新经贸园区〔2006〕242号),今后未进行规划环评的工业园区,各级环保部门原则上不得审批其园区内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二、要执行严格的环境准入制度,切实消除环境风险。
  自治区环保局将制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准入规定(试行)》,各地要严格遵守这个准入规定。今后,我区凡不符合准入条件的项目一律不得批准;凡未批准环评的项目一律不得开工建设;凡未经“三同时”环保验收的项目一律不得投入生产运行。
  三、要完善环评责任机制、强化全过程管理。
  要建立环评、评估、审批责任制。要依法限期验收。要加大责任追究和环境执法力度,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和领导者的责任。
  强化环评审批后“三同时”执行情况的全过程监督,一旦发现因没有落实环评要求可能危及群众环境权益的问题,各级环保部门必须果断查处。对群众反映强烈的污染项目,都要坚决停产整改。自治区环保局将制定《自治区建设项目施工期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办法》,各地要认真实施,切实扭转长期以来建设项目环境管理中存在的“重审批,轻监管”现象。各地要把建设项目环境监督作为各级环境监察部门一项中心工作进行布置和督促。各级环保局环评审批部门要与环境监察部门建立审批后监察移交制度。环境监察部门对各类建设项目都要根据移交要求和环评有关文件规定进行现场监督,并按照项目建设周期提交监察报告,该报告将作为同意项目试生产和环保验收的依据。各地环保局应接受辖区内由上级环保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环境现场监察的委托,依据要求对其组织进行现场监察,并及时反映发现的问题和提交监察报告。
  自治区环保局将加大对全区建设项目管理的监察和督察力度,并建立通报制度,将定期向各地政府通报《环境影响评价法》的执行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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