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十一)严格节能减排执法监督检查。加强对重点耗能企业和污染源的日常监督检查,对违反节能环保法律法规的单位公开曝光,依法查处,对重点案件挂牌督办。严格执行各项环境监督管理制度。开设节能环保违法行为和事件举报电话,充分发挥社会公众监督作用。建立节能环保执法责任追究制度,对行政不作为、执法不力、徇私枉法、权钱交易等行为,依法追究有关主管部门和执法机构负责人的责任。
七、加强领导,健全完善体制机制
(三十二)建立健全节能减排的组织领导。市政府成立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领导和重大事项的决策。结合我市实际,领导小组下设节能降耗和污染减排两个办公室,分别设在市经贸委和市环保局,结合工作职能分别负责对全市节能降耗和污染减排工作的指导、协调、检查。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要坚持“全市统一部署,市(县)、区政府负责,部门指导协调”的原则,成立相应的工作领导小组,建立相应工作制度和联合执法机制,制订具体实施方案,落实工作经费,切实抓好节能减排工作。要根据“属地管理,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按区域划分,逐级签订责任状,建立有目标、有任务、有考核、有奖惩的工作责任制,确保节能减排工作全覆盖、不留死角,取得实效。
(三十三)建立和完善节能减排统计体系、监测体系和考核体系。根据国家和省的统一部署,建立健全涵盖全社会的能源生产、流通、消费、区域间流入流出及利用效率的统计指标体系和调查体系,完善能源统计报表制度。结合我市实际,强化对全市重点用能企业能源利用情况的监察监测,全面、准确反映高耗能企业分布、生产经营及能耗等情况,实施单位地区生产总值能耗指标季度核算制度。按照行政区域和流域污染控制相结合,排污总量、环境容量、环境质量和治污项目相统一的原则,层层分解落实主要污染物减排任务。总量控制目标和削减目标按年度列入各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由各级政府下达年度目标任务,并以签订责任状等形式分解落实到基层和重点排污单位。建立主要污染物减排公告制度,每年向社会公布各地主要污染物减排情况,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对没有完成减排任务的地区和单位,予以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治。建立健全能源统计机构,制订并实施主要污染物排放统计和监测办法,完善网上直报制度,加强统计监测。继续做好单位地区生产总值能耗、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和工业增加值用水量指标公报工作。
(三十四)适当提高建设项目准入门槛。对新建项目实行合理用能评估制度,对单位增加值能耗高于当年《无锡工业能效指南》推荐值行业平均水平和单位产品能耗高于无锡市同类产品能耗定额标准的项目,市有关部门不予核准,重点建设项目能耗要达到国内同行业先进水平。制订出台《无锡市建设项目环境准入标准》,对可能产生污染排放的新上项目要严格限制。对于产业政策确定的限制类项目,其新增COD和二氧化硫总量必须通过老企业减排的两倍总量来平衡,实施“减二增一”。
(三十五)完善并执行节能和环保标准。认真贯彻落实粗钢、水泥、烧碱、火电、铝等22项高耗能产品能耗限额强制性国家标准(包括高耗电产品电耗限额标准),以及轻型商用车等5项交通工具燃料消耗量限值标准。抓紧制订和完善主要耗能产品、大型公共建筑能耗限额标准,健全重点行业能耗标准和节能设计规范。加大强制性能效标识制度的实施力度,强化社会监督、举报和投诉处理机制,开展专项市场监督检查和抽查,严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制定《无锡市节能产品评审管理办法》,推进节能、节水、节油和可再生能源等领域的产品认证,将节能节水产品列入政府强制性采购范围。严格执行国家36项节水、节材、废弃产品回收与再利用等标准。
(三十六)建立健全项目节能评估审查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严格执行《无锡市产业合理用能评估审核暂行办法》(锡政发〔2007〕118号)和《关于明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权限的意见》(苏政办发〔2005〕93号)精神,对所有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1000吨标准煤或年用电200万千瓦时以上的新建项目,严格进行合理用能评估审核,从源头杜绝浪费能源和用能不合理项目的建设;加强对高耗能、高污染行业项目环评审批的管理。按照《
环境影响评价法》的要求,在组织编制区域开发建设规划、土地利用规划,以及工业、交通、能源、水利、城市建设、农业、畜牧业、林业、旅游、自然资源开发等专项规划时,必须依法组织开展环境影响评价,报市人民政府批准。所有建设项目须履行环境影响评价手续,未进行环评或环评未经批准的规划和建设项目,相关部门不得批准实施。制定工业园区(集中区)规范性标准,各类开发区和工业园区(集中区)须经市、市(县)、区政府批准。凡产业定位涉及化工、印染、电镀、酿造等污染严重项目的工业园区区域环评和环保规划,须经省环保厅批准。把总量指标作为环评审批的前置性条件,对能耗标准和排污总量超过控制指标的地区,不能按计划完成节能减排任务的地区,违反建设项目环境管理规定、违法违规审批造成严重后果的地区暂停审批新增污染物排放的建设项目,暂停安排省、市级污染防治资金和其他财政专项资金。按规定执行环评审批向上级备案和向社会公布制度。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环保设施“三同时”管理,严把项目专项验收关。对建设项目环保设施不到位即投入试生产,超期试生产不验收等违法行为,依法进行处罚。分批对各类开发区、工业园区开展环境影响回顾性评价,参照“三同时”管理模式,对开发区、工业园区的环保基础设施试行验收。选择部分对环境影响较大的建设工程,开展工程环境保护监理试点,加强施工期间的环保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