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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政府关于印发无锡市节能减排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二十四)严格建筑节能管理。新建、改建住宅和公共建筑严格执行建筑节能50%标准,“十一五”期间启动执行节能65%标准,并积极推广太阳能、地热、水热等可再生能源利用技术在建筑中的应用。新建住宅小区要推广应用太阳能热水系统与建筑一体化设计、施工,并预留管道。强化新建民用建筑执行节能标准全过程监管,对达不到标准的建筑,不得办理开工和竣工验收备案手续,不准销售使用。从2008年起,所有新建商品房销售时在买卖合同等文件中要载明建筑能耗、节能措施等信息。在试点示范基础上,建立大型公共建筑节能运行监管体系,逐步完善大型公共建筑能耗统计、能源审计、能效公示、能耗定额制度。对现有不符合建筑节能标准的大型公共建筑和党政机关办公楼,进行节能改造。每年组织实施一批低能耗、绿色建筑、建筑节能改造、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规模化利用示范项目。

  (二十五)强化交通节能减排管理。贯彻落实市关于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的实施意见,加快轨道交通、BRT系统等大运量交通设施规划建设步伐,实行差别化交通供应管理政策,以确保公共交通路权优先,推广普及低能耗、高技术公共交通车辆及调度管理设施,大力提高公交服务质量,努力使公共交通成为群众出行的主要方式。运用先进科技手段提高运输组织管理水平,调整公路、水路运力结构,推进各种运输方式协调发展,努力建设综合运输体系。控制高耗油、高污染机动车发展,严格执行乘用车、轻型商用车燃料消耗量限值标准,鼓励使用节能环保型汽车; 2008年全面实施新车上牌国Ⅲ标准,达不到标准的车辆不得上牌,外地入锡过户转籍车辆尾气排放必须达到新车上牌对应的控制标准。提前实施机动车尾气排放国Ⅲ标准,执行《江苏省在用点燃式发动机轻型汽车稳态工况法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地方标准, 根据江苏省机动车尾气监测收费办法,全面推广机动车尾气“简易工况”检测法,完善监测系统。积极开展船舶污染治理。认真落实报废汽车财政补贴政策,加快老旧汽车、船舶等报废更新。积极研究推广新一代运输装备、船型标准化、港口装卸新技术和车船节能技术,推进代用燃料的开发应用以及替代能源汽车产业化。

  (二十六)引导商业和民用节能。在公用设施、宾馆商厦、写字楼、居民住宅中推广采用高效节能办公设备、家用电器和绿色照明产品等。城市照明和亮化工程要优先采用LED等高效照明产品,应用率达到90%。合理控制室内空调温度。所有公共建筑内的单位,包括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组织和个体工商户,除特定用途外,夏季室内空调温度设置不低于26摄氏度,冬季室内空调温度设置不高于20摄氏度。

  (二十七)抓好农村节能。加快淘汰和更新高耗能落后农业机械和渔船装备,更新改造农业提水排灌机电设施,大力发展农村户用沼气和大中型畜禽养殖场沼气工程以及小型沼气工程,推广省柴节煤灶,因地制宜发展太阳能以及农作物秸秆发电、秸秆气化集中供气系统。鼓励农村垃圾通过堆肥等方式进行资源利用,鼓励使用节水、节电家电产品和用具。

  (二十八)全面建设节约型机关。各级政府机构要率先垂范,积极创建崇尚节约、厉行节约、合理消费的节约型机关。建立科学的政府机构节能目标责任和评价考核制度,积极推进能耗计量和监测,定期进行能耗公示,实行节奖超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系统,制订和实施适应本系统特点的节约能源资源工作方案。抓好办公设施和设备节能,推广绿色采购、绿色照明,逐步提高政府采购中使用循环产品、可再生产品和节能节水无污染绿色产品的比例,率先更换政府机构不节能灯。定期收集办公电子废弃物,由具备资质的单位统一安全处置。研究制定政府机构节电、节水、节油等标准体系。

  (二十九)加强燃煤电厂烟气脱硫设施运行监管。抓紧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环保总局颁布的《燃煤发电机组脱硫电价及脱硫设施运行管理办法(试行)》,对脱硫装置运行情况进行监测;从2008年1月1日开始,对所有统调燃煤脱硫机组实施脱硫管理;从2009年1月1日开始,对所有非统调燃煤脱硫机组实施烟气脱硫实时监控及信息管理。完善烟气脱硫技术规范,开展烟气脱硫工程后评估,制定相应的考核办法。组织开展烟气脱硫特许经营试点。

  (三十)强化城市污水处理厂和垃圾处理设施运行管理及监督。实行城市污水处理厂运行评估制度,将评估结果作为核拨污水处理费的重要依据。对列入重点环境监控的城市污水处理厂的运行情况及污染物排放信息,实行向环保、市政公用部门季报制度,限期安装在线自动监控系统,并与环保和市政公用部门联网。对未按规定运行的污水处理厂和垃圾处理设施的地区进行公开通报,限期整改。加快城市污水处理厂和配套管网建设、改造,确保污水处理厂在投运一年内实际处理能力负荷不低于设计能力的60%,三年内不低于75%。对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严重滞后、收费政策不落实、污水处理厂建成后一年内实际处理水量达不到设计能力60%的,以及已建成污水处理设施但无故不运行的地区,暂缓该地区项目环评和审批,暂停转报资金申请,暂缓拨付国家和省、市级专项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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