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市区公共广场综合管理的通告

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市区公共广场综合管理的通告
(锡政通〔2007〕7号)


  为了加强市区公共广场的管理,维护公共广场正常的秩序,保持公共广场环境整洁及市政公共设施完好,为公众提供一个良好的活动游憩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现对公共广场的综合管理工作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称公共广场是指经过绿化、亮化,具有一定的公共配套设施,供公众游憩、娱乐、观赏的开放性场所。

  二、凡进入市区公共广场管理区域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通告。

  三、市人民政府建立公共广场综合管理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公共广场管理办公室会同公共广场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负责有关的组织、协调、检查、督促工作,指导公共广场管理单位做好日常管理工作。

  四、公共广场内禁止下列妨碍社会管理秩序的行为:

  (一)损毁喷泉设施、照明设施、景观设施、电扶梯设施、标识告示牌或者其他公共设施;

  (二)违反养犬规定,携犬进入;

  (三)进行封建迷信活动;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行为。

  五、 公共广场内禁止下列违反交通管理秩序的行为:

  (一)车辆和行人在明令禁止通行的区域或路段内通行;

  (二)任意停放机动车辆或者非机动车辆;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违反交通管理规定的行为。

  六、公共广场内禁止下列违反道路管理规定的行为:

  (一)擅自挖掘道路;

  (二)擅自占用道路搭建建(构)筑物;

  (三)占用道路堆物或设摊经营;

  (四)偷盗、挪动、损毁窨井盖、路牌、道路隔离护栏等道路附属设施;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损坏、侵占道路设施的行为。

  七、公共广场内禁止下列破坏绿化的行为: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