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市区公共广场综合管理的通告
(锡政通〔2007〕7号)
为了加强市区公共广场的管理,维护公共广场正常的秩序,保持公共广场环境整洁及市政公共设施完好,为公众提供一个良好的活动游憩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现对公共广场的综合管理工作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称公共广场是指经过绿化、亮化,具有一定的公共配套设施,供公众游憩、娱乐、观赏的开放性场所。
二、凡进入市区公共广场管理区域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通告。
三、市人民政府建立公共广场综合管理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公共广场管理办公室会同公共广场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负责有关的组织、协调、检查、督促工作,指导公共广场管理单位做好日常管理工作。
四、公共广场内禁止下列妨碍社会管理秩序的行为:
(一)损毁喷泉设施、照明设施、景观设施、电扶梯设施、标识告示牌或者其他公共设施;
(二)违反养犬规定,携犬进入;
(三)进行封建迷信活动;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行为。
五、 公共广场内禁止下列违反交通管理秩序的行为:
(一)车辆和行人在明令禁止通行的区域或路段内通行;
(二)任意停放机动车辆或者非机动车辆;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违反交通管理规定的行为。
六、公共广场内禁止下列违反道路管理规定的行为:
(一)擅自挖掘道路;
(二)擅自占用道路搭建建(构)筑物;
(三)占用道路堆物或设摊经营;
(四)偷盗、挪动、损毁窨井盖、路牌、道路隔离护栏等道路附属设施;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损坏、侵占道路设施的行为。
七、公共广场内禁止下列破坏绿化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