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文化厅关于推荐第一批浙江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的通知
(浙文社〔2007〕71号)
各市、县(市、区)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为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意见》精神,建立科学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机制,确保优秀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有效传承,根据《浙江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申报认定办法》的要求,经研究,决定开展第一批浙江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的申报和推荐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推荐范围和条件:
(一)第一批浙江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必须是已列入第一批、第二批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并符合下述条件:
1、完整掌握该项目或者其特殊技能;
2、某项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某种独特知识、技能或传统工艺的代表性传承人;
3、某项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在一定地域范围内或行内被公认为具有代表性、权威性与影响力的传承人;
4、能够积极开展传承活动,培养后继人才。
(二)以下情况暂不推荐:
1、目前在项目领域内有争议的传承人;
2、丧失传承能力、无法履行传承义务的传承人;
3、群体性较强的项目,如民俗类项目,目前难以确定其代表性传承人。
二、推荐程序
各市、县(市、区)传承人推荐工作应按照以下步骤进行:
(一)第一批浙江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必须由本人自愿向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项目保护单位提出申请;
(二)省级名录项目保护单位按照代表性传承人的条件和标准向当地文化行政部门提出该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的推荐名单;
(三)当地文化行政部门对推荐材料进行审核,提出意见后,逐级报送到省文化厅;
(四)省文化厅将根据推荐材料和当地文化行政部门的审核意见,组织专家对推荐人选进行认真评审,并通过社会公示、复核审批等环节,公布第一批浙江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