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文化厅关于开展省级文化先进县、东海文化明珠、文化示范村、文化示范社区申报工作的通知
(浙文社〔2007〕78号)
各市、县(市、区)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要求,按照中办、国办《
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文化建设的意见》(中办发[2005]27号)、省委十一届八次全会《关于加快建设文化大省的决定》和全省农村文化工作会议精神,加强基层文化建设,经研究决定,按照浙江文化阵地工程建设的目标要求,决定评选一批省级文化先进县、文化示范村、文化示范社区和浙江东海文化明珠。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评选范围
凡未获得过“浙江省文化先进县”、“浙江东海文化明珠”、“浙江省文化示范村”、“浙江省文化示范社区”称号,符合条件的县(市、区)、乡镇(街道)、行政村和社区。
二、 评选标准
“浙江省文化先进县”参照《浙江省文化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文化先进县评选标准(文化部分)的通知》(浙文社〔2002〕70号),结合浙江省新农村文化建设重点工程的目标和任务有关要求执行。
“浙江东海文化明珠”、“浙江省文化示范村”、“浙江省文化示范社区”参照《浙江省文化厅关于做好浙江省东海文化明珠、浙江省文化示范村、浙江省文化示范社区申报工作的通知》(浙文社〔2006〕85号)中的相关标准执行。
三、 名额分配
“浙江东海文化明珠”原则上每市2个;“浙江省文化示范村”原则上每市5个;“浙江省文化示范社区”原则上丽水、衢州、舟山、义乌市每市1个,其它市每市2个;符合条件的县(市、区)均可申报省级文化先进县。
四、 申报评定办法
1、省级文化先进县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评选标准自我评估后提出申请,省文化厅为受理单位。申请材料须有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市人民政府的推荐意见。符合条件的由省文化厅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命名。
2、“浙江省东海文化明珠”、“浙江省文化示范村”、“浙江省文化示范社区”由乡镇(街道)人民政府、行政村、社区按照相关类别文化先进的标准自我评估后逐级向省文化厅提出申请。申请材料须有市、县(市、区)文化行政主管部门的推荐意见,并由市级文化行政主管部门汇总统一上报省文化厅。对各地申报的省级文化示范村、文化示范社区和东海文化明珠,我厅将以集中评审与实地抽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验收。符合条件的由省文化厅命名。
五、材料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