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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甘肃省预算审批监督条例》的决定(2007)

  十七、删去第二十七条。
  十八、第二十八条修改为:“省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对预算调整方案草案初步审查的内容是:
  (一)调整的理由和依据;
  (二)调整的范围和内容;
  (三)收支平衡的情况。”
  十九、第二十九条修改为:“省级决算由省人民政府在下一年的第三季度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查和批准。
  决算草案应当按照省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省人大常委会批准的预算调整方案和省人民政府报告的预算超收收入使用方案以及中央补助项目分科目编制,列明预算数、调整数或者变更数以及实际执行数,并作出说明。”
  二十、第三十条修改为:“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在省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审查批准省级决算草案的一个月前,向省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提交决算草案和审计工作报告,并提交有关情况和资料。”
  二十一、第三十一条修改为:“省人大常委会对决算草案进行审查和省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对决算草案进行初步审查的主要内容是:
  (一)决算编制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省人民代表大会关于批准预算的决议的执行情况;
  (三)预算收支平衡情况;
  (四)重点支出的安排和资金到位情况;
  (五)中央财政转移性收入、对下级财政转移支付和预算超收收入的使用管理情况;
  (六)部门预算执行情况;
  (七)预备费的使用管理情况;
  (八)对审计报告提出的问题的纠正情况;
  (九)其他需要审查的内容。
  省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初步审查后,应当向省人大常委会提交初步审查报告。”
  二十二、第三十二条修改为:“省人大常委会每年审查和批准决算的同时,听取和审议省人民政府关于上年度省级财政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工作报告,必要时可以作出决议。”
  二十三、第三十三条修改为:“省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省人大常委会在审议决算草案和审计工作报告时提出的意见、建议和作出的相关决议,制定整改措施,对违法违纪问题,应当依法纠正或者作出处理,并在第四季度向省人大常委会报告纠正情况和对违法违纪问题的处理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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