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预算内容是否真实、完整;
(三)农业、教育、科技支出是否达到法定增长比例,社会保障、环境保护支出是否落实;
(四)重大建设项目和政府采购项目的预算安排是否合理;
(五)预备费和预算周转金是否按规定设置;
(六)为实现预算拟采取的措施是否积极可靠、切实可行;
(七)其他需要审查的事项。”
六、第十二条修改为:“预算草案初步审查时,可以邀请省人大代表、常委会组成人员、有关部门和有关专家参加。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主要负责人及其他有关部门负责人应当到会说明情况,回答询问。省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必要时也可以对有关问题组织专题调查。
省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在接到预算草案后十日内,向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提出初步审查意见。
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在接到初审意见之日起十日内,将预算草案修改的情况向省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报告,并提交修改后的预算草案。”
七、第十三条修改为:“省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在省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前,向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提交预算草案初步审查的报告。”
八、第十四条修改为:“在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省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应当根据代表和其他专门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对预算草案进行审查,并提出审查结果的报告,经大会主席团通过后,印发全体代表。”
九、第十六条修改为:“省人大常委会对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审查监督的主要内容是:
(一)执行省人民代表大会关于预算决议情况;
(二)组织预算收入情况;
(三)预算批复和支出情况;
(四)预算收支平衡情况;
(五)重点支出的安排和资金到位情况;
(六)预算超收收入的安排和使用情况;
(七)专项资金和上年项目结转资金使用情况;
(八)部门预算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
(九)向下级财政转移支付情况;
(十)上级财政补助资金的安排和使用情况;
(十一)政府采购项目预算的执行情况;
(十二)法律、法规规定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
(十三)预算执行中发生的其他重大事项。”
十、第十七条修改为:“省人民政府应当将下列事项及时报省人大常委会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