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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甘肃省预算审批监督条例》的决定(2007)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甘肃省预算审批监督条例》的决定
(2007年3月30日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甘肃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决定对《甘肃省预算审批监督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一条修改为:“为了加强对预算的审批监督,规范预算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二、第三条第三款修改为:“省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负责对预算草案、预算调整方案和决算草案的初步审查;在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负责对预算草案的审查工作。”
  删去第三条第四款。
  三、第四条修改为:“全省总预算由省级预算和汇总的下一级总预算组成。
  省级预算由省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的预算组成。省级预算总收入包括当年省级预算收入、中央财政转移性收入、下级上解收入、上年结余收入和其他收入;省级预算总支出包括当年省级预算支出、对中央的上解支出、对下级财政转移支付和其他支出。”
  四、第十条修改为:“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向省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和省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报告或者通报预算草案的编制情况;在省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一个月前,将上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和本年度省级预算草案提交省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省级预算编制的依据及有关说明;
  (二)科目列到款、重要的列到项的预算收支表和政府性基金预算表;
  (三)中央财政转移性收入和对下级财政转移支付表;
  (四)初步审查所需要的其他材料以及有关说明。”
  五、第十一条修改为:“省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对预算草案进行初步审查的主要内容是:
  (一)预算编制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家的财政经济政策,是否符合本省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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