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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保护局关于上报2007年自治区重点清洁生产审核企业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保护局关于上报2007年自治区重点清洁生产审核企业的通知
(新环控发〔2006〕407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环保局,各地、州、市环保局:
  为了全面贯彻《清洁生产审核暂行办法》和《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程序的规定》,推动和促进我区清洁生产审核工作,自治区环保局决定2007年继续在全区开展对重点企业进行清洁生产审核,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实施重点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
  第一类企业: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和地方排放标准,或者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地方人民政府核定的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污染严重企业;对于第一类企业,根据国家或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常规监测项目,确定污染物种类;根据县级以上环境保护监测站的监测结果,判定企业的污染物排放是否超标。
  第二类企业:使用有毒有害原料进行生产或者在生产中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企业。对于第二类企业,根据附件《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企业使用或排放的有毒有害物质名录(第一批)》确定。
  二、各地、州、市环保局依照《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程序的规定》要求,上报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不得少于2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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