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物价局关于对当前居民消费价格加强调控实施意见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9年9月26日 实施日期:2009年9月26日)废止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物价局关于对当前居民消费价格加强调控实施意见的通知
(鞍政办发〔2007〕7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物价局《关于对当前居民消费价格加强调控的实施意见》转发给你们,请各县(市)、区政府,各有关责任部门认真抓好落实。

  二OO七年九月十三日

关于对当前居民消费价格加强调控的实施意见

  近期,猪肉、蛋、油等副食品价格以及房地产价格上涨过快,我市居民消费价格指数(CPI)突破了国家和省、市将涨幅控制在3.0%以内的价格调控目标。为了有效遏制当前价格上涨趋势,力争在年底前将我市居民消费价格指数控制在全省平均线以下,充分发挥价格杠杆的调节作用,保持我市经济健康稳定发展,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认真实行居民消费价格调控责任制,强化责任落实

  (一)认真落实居民消费价格指数责任制。要按照在年底前将我市居民消费价格指数控制在全省平均线以下的调控目标,进行分月测算,制定居民消费价格指数控制线。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各县(市)、区政府要把稳定市场物价,实现价格调控目标作为一项重要任务,进一步完善价格调控目标责任分工落实制度,健全目标实施情况报告制度,实行消费价格调控措施公布制度和分析例会制度。(责任部门:居民消费价格指数责任单位)

  二、加强市场价格综合监测,做到科学预警

  (二)做好市场价格综合监测。要认真做好粮食(包括玉米和饲料)、猪肉、牛羊肉、食用油、禽蛋、蔬菜等商品的市场价格监测,坚持每周3次上报。还要加强对液化气、医疗、教育等与群众生活关系密切的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监测。(责任部门:市物价局、国家统计局鞍山调查队)

  (三)加强粮食市场监测网络建设。要加快我市粮食市场监测网点建设,逐步形成点多、面广、渠道畅通的粮食价格信息采集网络;要加强全市现有的29个粮食价格监测点的管理,加大监测密度和频率,及时准确地跟踪和搜集粮油市场的动态变化,做到早发现、早报告。(责任部门:市粮食局)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