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保护局关于开展环保法规清理工作的通知
(新环法发〔2007〕15号)
伊犁州、乌鲁木齐市、巴州、阿克苏地区、哈密地区、昌吉州、克拉玛依市环保局,自治区环境监察总队、 自治区环境监测总站、自治区环境评估中心,局监督管理处、污染控制处、自然生态处、规划财务处:
按照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协助开展环保法规清理工作的函》(环办函[2006]895号)的要求,我局将协助总局开展有关环保法规的清理工作,为进一步修订环保法律法规打下良好基础。请上述单位,结合我区实情及工作中碰到的有关问题,积极提出建议和意见。
现将有关清理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理范围
9项环保法律、9项行政法规和49项部门规章(见附件一);我区重点清理的法律1件,行政法规1件,重点清理的部门规章7件(见附件二)。
二、清理方式
1、全面清理。参加清理工作的各地环保局、有关单位和处室对清理范围内的所有法律法规规章均可提出意见和建议。
2、重点清理。对我区重点清理的1件法律、1件行政法规和7件部门规章进行清理,提出具体意见和建议。
三、清理方法
1、指出有关环保法律、法规和规章存在的具体问题,并做简要说明。
2、针对存在的具体问题,提出具体的立法建议
四、清理期限
请各地环保局、有关单位和处室于2007年2月5日前将环保法规清理意见建议报送自治区环保局法规处。
联 系 人:朱建新 刘晶
联系电话:(0991)2311664/2319947
传 真:(0991)2819429
E-mail:liujingxj@126.com
附件:1、需要清理的环保法律法规规章名称(略)
2、我区重点清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名称
二○○七年一月二十二日
附件二:
我区重点清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名称
1、
环境影响评价法
2、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